2012年6月28日星期四

翟紹唐星展case

今天我有去聽星展case 的結案陳詞,冇甚特別。但覺真係好兒嬉,單靠個官一個人對件事的睇法就定案?個官其實都未搞清楚產品的複雜性,銀行的銷售手法,他未曾身歷其景,實在好難明白點解咁都會俾人呃!

翟紹唐講來講去是普通法行的是合約精神,總之你簽名就作實,唔理有冇解釋,唔理你唔識英文,唔理你唔知道條款,唔理你有冇睇章程 etc.-----都要承受責任。

Coleman 力爭的是要睇事實(指誤導,可惜舉證實在困難),不能單靠文件;並指出如果個合約本身已經是錯誤的,則簽了名都不應承擔責任;又有提到證監條例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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