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4日星期三

商業罪案調查科接手查天匯事件.

警方商業罪案調查科數天前打電話給我, 因星期三之後會很忙, 沒有時間查中銀非雷曼精明債帣, 原來是為曾任權指去查恆基

警方商業罪案調查科,接手調查恆基地產,西半山豪宅「天匯」的交易事件。消息指,警方曾到恆基旗下的公司,取走部份文件。

引用自:http://hk.news.yahoo.com/article/100714/18/j5ob.html


警方商業罪案調查科要知的:

證監會文件, 就16間銀行銷售迷債作出報告, 當中明確承認銀行毫不例外地涉及違規銷售, 系統性問題如下5點:
1) 沒有妥善的評核風險;
2) 銷售人員無完善訓練, 對產品特性及風險一知半 解;
3) 銀行並無將銷售過程的資料及紀錄存檔;
4) 銷售人員隨意要求客戶簽訂認購文件而沒有解釋;
5) 銷售人員僅靠宣傳單張, 而不理其他文件內容, 就向客戶推銷。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7條(下稱第107條)的第1及第2段的原文是這樣的:
(1) 任何人為誘使另一人作出以下作為而作出任何欺詐的 失實陳述或 罔顧實情的 失實陳述, 即屬犯罪—

(a) 訂立或 要約訂立—
(i) 旨在 取得、 處置、認購或 包銷證券的 協議; 或 (ii) 受規管投資協議; 或
(b) 取得或 要約取得集體投資計劃的 權益, 或 參與或 要約參與集體投資計劃。

第107條,現在警方採取行動,依據的正是這一條。

這條法律說任何人用欺詐(Fraudulent)或魯莽(Reckless)的失實陳述(Misrepresentation),誘使他人買賣受規管的投資計劃,皆是犯法的事情。若然銀行職員犯法,那並不會是一個人的事,一定是結構性的問題。換言之,由高層到前線僱員,有串謀犯法的責任,最終理應一併被控告。

0 則留言:

發佈留言

訂閱 發佈留言 [Atom]

<< 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