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3日星期二

評級分析員或須領牌

評級分析員或須領牌月底諮詢嚴過歐美


金融海嘯後本港決定加強對信貸評級機構的監管。證監會建議在香港提供信貸評級服務的機構及其評級分析員,均須申領牌照,建議較其他主要市場(例如歐盟、美國等)只規定評級機構公司註冊為嚴。證監會將會在本月下旬發表有關諮詢文件,九月下旬發表諮詢結果,擬在明年一月下旬設立評級機構規管制度。
月底諮詢嚴過歐美
據證監會向立法會提供的文件顯示,目前並無信貸評級機構以香港作唯一根據地,但惠譽、穆迪及標準普爾這三家主要的環球評級機構均在香港經營業務,另有三家規模較小的跨國評級機構在香港營業。

證監會現建議在《證券及期貨條例》下增設一類新的受規管活動,即「第10類:提供信貸評級服務」。在港提供評級服務的信貸評級機構(連同其評級分析員)需要根據申領牌照,並遵從一系列規管要求,包括有關財政資源、勝任能力及備存紀錄的規定。

在制訂新制度的範圍時,證監會已考慮到需要排除若干與信貸評核有關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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