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8日星期五

香港司法貪污腐敗


香港大律師公會及律師公會得到法院專利恩賜,壟斷了法律的自由市場,法院賦予大律師會有違反公平競爭法、壟斷法的權利。回歸前,香港的司法制度是引用英國司法制度;回歸後,也一樣照搬英國的司法制度。回歸前,英國律師來港訴訟,不受任何限制,市民生命財產受到侵犯時,當事人有權自行選擇聘用英國律師,為自己伸張正義。回歸後,法院的政策產生變化,法院規定英國或外國律師到香港參與訴訟,要先經大律師公會同意,法院才會接納,即英國律師來港訴訟的權利及香港當事人的命運,完全掌握在大律師公會手上。法庭訴訟已成了大律師公會資深大狀搶錢工具,這些由大律師公會設立的關卡,原則上大律師公會若對英國律師發出同意書,法院也是基本予受理申請的。
筆者也經歷過此際遇及嘗過苦果。多年前,筆者與中銀在合作上產生糾紛,利益受到侵害,因此向法院提出起訴,由於法院規定聘請英國大狀要經香港大律師公會同意,我也只能首先聘請本地大律師,當時聘用余若微及馮華建為本人訴訟。後因訴訟失敗,我再請黃福鑫大狀上訴,並要求黃大狀代我聘用英國一位名為「叟鬼」的資深大狀來港,參與這個案件訴訟。

市民應有權利遭受剝奪
大律師公會為維護本地資深大狀特權利益,拒絕了我的請求。要知道本地大狀的收費是天價,我沒有能力支付馬拉松式冗長昂貴的律師費,訴訟已令我傾家蕩產。在沒有選擇的情況下,我只有求助法援處,但因為我在訴訟前資產已超過法援上限,多場訴訟後我已身無分毫,申請因此獲受理,但案件就此飲恨而終。
我就是這個所謂公平制度下被剝奪了公民應有法律申訴權利的犧牲者,我的案例只屬冰山一角,法院給予大律師公會這種特權壟斷,是剝奪了市民的法律保障,所謂公平公義,實際上是社會悲哀的諷刺。
法院把這個壟斷式權力,賦予只有幾百名會員的大律師公會,顯然是官商勾結行為,讓大律師公會壟斷了法律訴訟市場,促成今天香港的訴訟費用是全世界之冠的主因。法院若允許市民可以自行聘請英國律師的權利,訴訟費應可以減省一半。自回歸以來,大律師公會在這種特權庇護下,市場便從此失去競爭,資深大律師的收費不斷向天開價,瘋狂地榨取當事人的血汗錢;筆者不禁要問,英國律師收費低廉,是代表英國律師沒有較高的法律專業水平嗎?答案顯然是否定的。
這種不公平現狀甚至連普通事務律師都看不過眼,但也只能無奈地為貧窮老百姓感嘆!同時亦應該指出,法律本是保障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法律行業本是為人民服務的行業,法院給予大律師公會這種壟斷權力,法院將這種特權給了大律師公會,理應由有關部門進行監管,大律師公會也應有責任制定自律性的收費標準,但政府卻放任自流,直接造成特權利益輸送,大律師公會無法無天的狀況。這種政策傾斜,注定了香港法律只維護權貴利益的特質。小甜甜案件的訴訟費達至幾億元天價,可說當今舉世法律界難望其背項,就已說明一切。
大律師公會得到法院的祝福,對外來律師排斥,令訴訟市場失去競爭,讓法律行業權貴合法擁有專利。甚麼反壟斷法、公平競爭法,從何談起?
這種倒行逆施行為,在香港司法系統內已表現得淋漓盡致。請問香港普羅大眾,尤其那些無經濟能力的訴訟案件當事人而言,何嘗有公平對待呢?人民的公民權利有何保障呢?又有誰為公平公義發聲呢?

應取消特權維護公平公義
法院對律師有這樣的政策,香港律師資格由法院考核簽發證書,但執業律師必須是律師公會會員。如果沒有加入律師會成為會員,就沒有資格在香港執業。法院賦予法律專業管理權力給兩個律師會,使之成為唯一的法律專業行政規範管理團體。過往香港司法系統一直保持司法獨立的原則,司法系統不會參與政治。但自回歸後,法院默許律師公會、大律師公會偏離司法獨立原意,兩會權貴妄自使用律師公會的名義,不斷發表政治評論,進行政治渲染,直接干擾政府施政,更為可惡是該會政客強姦了不願參與政治的專業律師,間接剝奪了他們的權利和意願。香港有效管治一向是實行司法獨立的原則,但被他們推翻,廣大市民卻仍抱對法律制度能保障公平公義的信心,但大律師及律師公會的操權者,卻違背了自己的本業使命和人民的期望,參與從政士途,刻意兩律師會變成政治團體,變本加厲地向政府施壓,令香港經濟受到嚴重的衝擊,直接損害市民根本的利益。
香港大律師公會、律師會、公民黨等法律行業政客,對香港社會公平、不公義的制度,無不清楚問題的嚴重性。但他們卻天天在高呼公平公義,爭取民主,自己卻在法律行業內倒行逆施,為自身利益妄顧人性、道德。說透了,這些法律界政客打民主反民主,打公義反公義,喊得震天價響的民主口號,只不過是蒙騙追隨者及愚弄市民,使他們在亂港反中的行為中,撈取政治利益,這才是他們在港推行政治運動的核心價值!香港法院應維護香港司法制度的專嚴,收回兩律師公會的所有特權,以彰公義! (二之二)
林前進 政經評論員

一語道破香港司法界假扮民主背後o既狼毒之心
法官,大律師公會,律師公會如何相互勾結,營私結黨,途以法亂港,陷港人於萬劫不復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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