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31日星期一

高院第35宗:雷曼苦主告中銀索償

一名中銀香港客戶,5年前聽信女職員建議,以468萬港元購入雷曼相關衍生工具的高風險票據,及至2008年雷曼倒閉,事主投資化為烏有,他入稟高院控告中銀香港作出誤導及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守則,要求賠償損失。
未告知產品高風險

原訴人李仲波(譯音)在入稟狀指,他在2002年已是中銀香港的客戶。06年10月28日,他在中銀客戶經理謝小姐安排下,用60萬美元購「精明11A系列」的票據投資產品,謝當時稱有關產品與做定期存款差不多,與中國多間大型國企掛鈎,低風險又保本,絕對沒問題。

稱無履行銀行從業員責任

雷曼兄弟倒閉後,證明有關產品是高風險,謝小姐完全沒有履行一名銀行從業員應有的專業責任,沒向客戶披露產品的風險及替客戶做風險評估。

中銀在事件中未有遵照證券及期貨條例守則規定,沒有盡力保障客戶利益和事先了解客戶承擔風險的能力,向客戶作出失實陳述和誤導。

入稟狀編號:HCA 1787/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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