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3日星期四

回覆: 致財經事務局局長陳家強先生惠鑑 --- 雷曼苦主大聯盟2010年12月24日

http://hk.myblog.yahoo.com/hanhoco/article?mid=7570
From: Webmaster
Date: 2010/12/24
Subject: Re: 回覆: 致財經事務局局長陳家強先生惠鑑 --- 雷曼苦主大聯盟2010年12月24日
To: enq@fstb.gov.hk


致財經事務局局長 陳家強先生大鑑:

閣下於2010年十二曰二十二日的回信(岑俊楷代行) 得悉,

閣下或閣下的能幹官爺,若曾審閱苦主大聯盟與證監會近來的書信往還,理當清楚知道我們對證監會拒絕我們投案的所謂理由,早就一清二楚,無需經閣下的 "得悉" 加以轉述,實多此一舉。

若我們的理解沒有問題,局長閣下是以證監的立場為立場,以證監的意見為意見,政府的立場是與證監一致,所以表明"政府不宜對有關事宜作出干預"。我們認為閣下並未履行作為局長所負有的監管、溝通、協調與支援『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之責,我們對此極為不滿。

我們無論是依賴常理或是法律意見,報案正常的過程必須有:

1. 正式落口供的過程。
2. 獨立的檔案編號。
3. 負責跟進的聯絡人。

我們在十二月十三日的信件,請局長閣下盡快安排時間與苦主代表作一次正式的會面,讓我們可以直接對閣下解釋被證監無理拒之於門外的詳情。 閣下作為問責局長,有責任會見市民,了解民情,而非以耳代目,充當證監會的留聲機。

若在未來數天得不到與閣下會面的適當安排,我們視閣下欠缺誠意,會採取我們認為合適同時符合香港法律的抗爭抗議行動,不再另行通知。

雷曼苦主大聯盟
2010年12月24日

聯絡人:
xxxxx xxxxxxxx
xxxxx xxxxxxxx

抄送:所有香港傳媒



2010/12/22


雷曼苦主大聯盟聯絡人 :

收到你們於十二月十三日致財政司司長及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的電郵,內容備悉。

對於貴組織指證監會拒絕投訴人向該會作刑事報案,我們得悉證監會沒有將任何人拒諸門外。根據證監會的統計,自二零零八年九月雷曼兄弟倒閉以來,已處理約8 900宗投訴,當中大部分投訴人已因為監管機構的工作而獲得賠償。

證監會表示會致力解決雷曼兄弟事件,聽取有理據的投訴,並樂意與貴組織保持溝通。然而,證監會不會把舉報或投訴分類為所謂的「刑事報案」。證監會呼籲投訴人可採用常設的投訴途徑,如郵寄投訴信、填妥網上投訴表格或致電該會,使該會能夠更有效率跟進投訴。

我們得悉警方亦已調查有關事宜一段時間,最近並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7條展開檢控行動,故在作出投訴時,亦請表明曾否就相同事件向警方投訴,以避免不必要的重覆,及/或妨礙警方正進行的工作。

若貴組織希望就有人涉嫌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7條的規定作出投訴一事,貴組織可透過上述常設的投訴途徑作出投訴,政府不宜對有關事宜作出干預。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岑俊楷 代行)

Webmaster
13/12/2010 07:57 To財經事務局局長陳家強
Subject致財經事務局局長陳家強先生惠鑑 --- 雷曼苦主大聯盟2010年12月13日


財經事務局局長陳家強先生惠鑑,

閣下作為財經事務局的問責局長,負有監管、溝通、協調與支援『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之責。雷曼事件當初亦是閣下負責代表政府解釋有關政策及政府立場,這是眾所周知的。

雷曼事件尚未解決,閣下理應清楚明白。近月以來,雷曼苦主曾多次要求約見閣下,閣下拒絕見面,我們感到失望與不滿,並認為閣下並未認真履行政策局長應有之責。

最近的事態發展,是苦主們欲到證監會履行公民責任,就銀行在雷曼產品銷售過程之中的欺詐或罔顧實情的失實陳述 (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7條)行為,作刑事報案,竟被拒之於門外。

作為問責局局長,閣下有責任介入事件,現苦主們要求閣下儘快安排與我們會面,以便我們向閣下當面解釋情況,並討論閣下作為問責局長可以擔當的角式。

現請 局長閣下盡快安排時間與苦主代表作一次正式的會面。

雷曼苦主大聯盟
2010年12月13日

聯絡人:
xxxxx xxxxxxxx
xxxxx 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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