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文章關於 107 條法例 在大聯盟特稿 -
12 Apr 2010 [107條法例] 意圖詐騙與罔顧實情的誤導 ─ 再析第107條 -- 作者:老馬
就此而言,銀行前線職員的憂慮與不安是有事實根據的,事實也應令社會震驚,雷曼事件也決不僅僅是有數萬人損失了金錢,而是大規模地對道德、法律的違反,大規模的反社會行為。雷曼事件的解決必須要有人出來承認錯誤,承擔責任,有責任者必須提出大和解的解決方案。否則,就算政府與銀行利用自己的強大勢力將事件壓下去,社會並沒有吸取教訓 ......
10 Apr 2010 [107條法例] 警方動用107條告銀行 -- 王岸然
作為銀行前線,現時要做的是將決策過程儘量向公眾及警方提供。用市井的說法,是盡量「拉高層落水」,這樣做自己固然安全,也符合公義。
03 Apr 2010 [107條法例] 《信報》商罪科何時查捕賓架? by 紀曉風
結果,果然出事了,銀行可以賠錢同絕大部分客戶和解,免除責任,但其員工被刑事拘捕,可能要坐7年監,令人想起莊子金句「竊鉤者誅,竊國者諸侯」(譯成廣東話,可以是「偷針判死刑,偷金攞大紫荊」)。
01 Apr 2010 [107條法例] 遲來的正義 -- 作者: 老馬
政府應該改弦更張,與利益各方商討平復社會創傷的方案,使受害者與銀行在公平的基礎上達到合理的和解,而不是單方面具強迫性的6至7成之迷債方案,才是一個人民的政府,而不是少數財閥寡頭的代理,才不會被歷史所唾棄。
31 Mar 2010 [107條法例] 《信報》苦主應發動萬人報案行動 by 王岸然
證監會在二○○四年起設立了一個「投資者賠償基金」,足以賠償給所有雷曼苦主。若政府當局肯藉刑事檢控銀行高層,立法會雷曼特權小組再加把勁對證監會施壓,證監會與銀行聯合出資全數賠償給雷曼苦主,包括已被迫接受六成賠償作和解的苦主,是完全可能,亦是合情合理的結果。
13 Mar 2010 [107條法例] 剖析《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7條 -- 老馬
"任何人為誘使另一人作出以下作為而作出任何欺詐的 失實陳述或 罔顧實情的 失實陳述, 即屬犯罪"。按照法例,任何人被法庭裁決干犯此條例,則須負上刑事責任。
12 Mar 2010 [107條法例] 香港條例: 證券及期貨條例 - SECT 107
http://www.hklii.org/hk/legis/en/ord/571/s1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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