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24日星期三

迷債回購方案司法覆核許可

迷債回購方案司法覆核許可

首次聆訊之我見

銀行要求苦主退回六或七成迷債回購本金的假設,須銀行沒犯錯的假設也成立

銀行向苦主提出的迷債回購邀約,是基於與證監的協議。而證監與銀行的協議,是因為銀行在銷售迷債業務中犯有過失,證監是按照法律的規定,及證監自己的判斷,從而作出的行政行動。而雷曼苦主大聯盟所協助的是次司法覆核也是針對證監的行政失當而提出的。

法官的判決可有許多假設,但每一假設都須有事實及一定條件才可成立。例如,假設司法覆核證監敗訴,銀行可能會要求取消與苦主之回購協議,及退回六或七成迷債回購本金,也即銀行不再向證監及苦主承擔任何責任。

我認為,這一假設要成立,必須滿足以下假設條件:

法官不但判證監與銀行協議無效,也判銀行與苦主的回購協議無效,或者;

法官認為銀行沒犯錯,或犯錯輕微,銀行不須承擔回購的責任;

但以上假設幾乎是無可能的:

一是,銀行與苦主之回購協議實為銀行所發之邀約,是私人的商業合約,而是次司法覆核只涉及對證監的行政失當申訴,沒有包括銀行與苦主的商業協議(也無可能包括) ,因此,不可能想像法官會作覆核範圍以外的判決,也即銀行與苦主的回購協議沒有效;

二是是次司法覆核也不涉及銀行是否有過失的事實判斷,更重要的是銀行在銷售雷曼及相關產品犯有過失是板上釘釘一般的事實,決無改變的可能。

另外,一個重要法理是,私人的商業合約如要取消,必要雙方同意或通過法定程序。假設法官判證監與銀行協議無效,也是憲法層面的判決,銀行無法定權力也無可能單方面要求取消就可取消原迷債回購協議。再者,正如銀行向苦主提出的迷債回購邀約,是基於與證監的協議,銀行無論從商譽,法理,政治層面上都無可能單方面不經與證監協商就可要求取消回購協議,因為銀行犯有過失的事實是無可改變的。同時,如果證監敗訴,這將是政府的嚴重挫敗,政府決無可能草率地做決策、方案,使自己及社會再“折騰”,政府只有檢討自身監管失敗的責任,與銀行談判一個使之與苦主全面和解的方案,才是使社會安定的不二之門。

證監辯護之“九成多人已回購”

在此事件中,銀行犯錯,但對投訴拒絕認錯。因此,苦主要討回公道及損失,一是接受回購,二是訴訟。但絕大多數人都無能力訴訟。再者,就算是向金管局投訴成立,也不能取回損失,因此大多數人無奈接受回購,是沒辦法之中的辦法,不能解讀為、更不能證明是大多數人心悅誠服地同意回購。

證監辯護之“珊之代表性”

此司法覆核有廣泛社會性,珊只為代表,一個願為公眾利益而犧牲個人利益,甚至可能遭受重大損失而站出來的代表。事實上,三萬多苦主只一半人左右有作出投訴,珊是這其中的一個代表。並且這一半人沒投訴,原因有非常多,既不能證明銀行銷售迷債時沒犯錯,也不能證明他們沒有投訴意願。

法官要求證監交出調查中銀報告的誓章,是苦主的一個勝利

正如我們當初認為,司法覆核將有可能暴光銀行犯錯的調查結果。無論證監或金管,都將調查結果捂得實實,甚至面對立法會的專責調查小組,也同樣不予披露。因此,法官的命令,是苦主的一個,也是首個勝利!

老馬
25/03/10

7 則留言:

2010年3月25日 上午1:46 , Blogger hanhoco 說...

SFC律師馮華健從來不理任何一個苦主,不知迷債CDO價值己升,便可代表二萬苦主使銀行得益, 政府銀行大量過錯說成無過錯, 絕大多數投訴個案的銀行所犯的罪行,它竟然視而不見, 便可亂代表市民, 正是官字兩隻囗, 迫法官停止司法公義.本地銀行知道雷曼債券高危,很少賣相關迷債. 中銀及外資銀行卻不理,SFC 反過來亂指苦主迫害銀行, 可說政府律師是人中之渣, 香港法律介之恥. 政府首長惡行,包括官商勾結、隱瞞真相、毀滅犯罪證據及打壓遊行示威人士等
HKMA律師不知天下事, 警務署、証監會及金管局不履行執法任務檢控違規銀行, 假調查作真調查, 亂作真相便可收大量人工.

 
2010年3月25日 上午3:06 , Blogger hanhoco 說...

違例泊車 違例掉頭 屢衝燈尾
法官張舉能涉知法犯法


13/02/2006


【本報訊】司法界又爆出有法官懷疑知法犯法醜聞,今次主角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舉能。他涉嫌每逢周日偕家人返桝會期間,干犯三宗交通罪行,包括在灣仔石水渠街違例泊車、在皇后大道中違例掉頭,以及經常「衝燈尾」。張舉能妻子回應時並無否認,只強調純屬小事,更認為「你㳜大報館唔會理刋咁小簕事」。
本報記者昨日前往慶雲街及堅尼地道交界展開追查,張舉能於昨晨九時半駕�顙挾▲K有高等法院泊車證的座駕到達,他在慶雲街及石水渠街兜了兩個圈左顧右盼,尋找空置咪表位泊車,惟咪表位已告滿座,張遂將車隨便泊在石水渠街,然後偕家人徒步到近在咫尺的基督桝敬拜會的主日崇拜。

張妻回應:好小事𣜭
其實張舉能的桝會所屬大廈,擁有一個約有三十個車位的收費停車場,每半小時收費為十一元,但張並無使用該個仍有空置車位的停車場。而在石水渠街附近不足二百米範圍內,亦有近三十個咪表位,且流動性甚高,駕駛者只要等候十至二十分鐘便可找到車位。

張舉能的座駕昨日在該處違例停泊近四小時,期間並無警察巡邏,不少駕駛者亦有樣學樣,在該處違例泊車。直至下午一時二十分,張與家人才取回座駕,當他開車由石水渠街右轉皇后大道東時,竟完全無視已轉黃的交通燈。當車駛至胡忠大廈對開巴士站時,他更直接將車連切兩線至對頭行車線,再「衝燈尾」右轉春園街,險象環生。張舉能在盧押道右轉軒尼詩道時再次「衝燈尾」,而他在駕車返回深水灣道住宅時,更在最高車速只有五十米的路段,飛馳至八十公里。

事後記者登門要求張舉能回應事件時,張妻透過對講機表示:「我唔知你㳜講咩,呢刋�躑曮Y應該留番畀警察查蕂咩?」她透露丈夫正在休息,更認為「你㳜大報館唔會理刋咁小簕事,我相信好小事⺊。如果我㳜要回應就會聯絡你」,然後便掛線。

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主席劉江華表示,作為公職人員應該守法,尤其熟悉法例的法官更應避免違規,絕不能博懵。

曾批准解封王德輝遺囑



13/02/2006

【本報訊】四十五歲的張舉能,自○三年獲委任為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後,曾經處理不少大案,包括去年在華懋集團主席龔如心被控涉嫌偽造遺囑一案中,批准「解封」王德輝的「一生一愛」遺囑予警方鑑證、前亞姐陳奕詩的中國農業銀行追討三億元民事索償案及已故歌星梅艷芳母親覃美金向高院申領愛女部分遺產作為醫療費一案等。
張舉能六一年在港出生,八五年在本港獲大律師資格,翌年開始私人執業。○○年七月,他獲香港司法機構委任為高等法院暫委副司法常務官,○一年出任區域法院法官,並於○三年成為高院原訟法庭法官。張舉能在法庭上曾發表不少精闢言論,最令人深刻是○二年在處理商人劉澤和追討二百萬元人身傷害賠償案中,當要求原告舉證精簡時,他曾說:「法庭簕時間都好貴!政府養簕法官都用好多錢蕂!」

新 世 界 擬 上 訴 再 戰 《 特 權 》

  (星島日報報道)新世界發展董事總經理鄭家純及執行董事梁志堅,向法院挑戰《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賦予專責委員會的調查權,該宗司法覆核經過四天在高院聆訊後,主審法官張舉能昨天裁定立法會屬下的委員會絕對有權傳召證人出席任何研訊,判處新世界敗訴,須兼付立法會及律政司的堂費。本報得悉,新世界將會提出上訴。

  張舉能法官昨在長達一百一十頁的書面判詞中詳細分析如何詮釋《基本法》,根據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在審理居港權莊豐源案件中表明,《基本法》是要根據普通法來詮釋,要配合時代轉變和適應環境的需要,具有靈活性,所以在詮釋《基本法》時,不應只從字面狹窄的意義生搬硬套來理解文意。

  張官指,


代表新世界的英國御用大狀Dinah Rose過於着重當年《基本法》草委成員起草時的原意及整個起草的歷史,這樣香港一般市民是不能理解《基本法》的意義,因為大眾市民是無法得知當年起草的經過。張官認為香港是要三權分立,《基本法》不能拘泥於狹窄的字面意思,墨守成規。

  雖然Rose列出《基本法》第48(11)條中指出行政長官可基於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考慮,決定政府官員或其他公務人員是否向立法會或其屬下的委員會作證和提供證據,這條文刻意提及「立法會」和「委員會」,因此推斷當年草委絕對把兩者分開處理,而非在73條中「漏招」,但張官認為第48(11)只是針對行政長官的權限,不能與其他牽涉立法會的《基本法》條文混為一談或作比較。

  代表立法會的英國御用大狀Anthony Lester及律政司的代表唐明治均認為在詮釋《基本法》要富有廣義的彈性,立法會是有「合理需要」把傳召權授於委員會執行,否則立法會不能履行監察政府的職務,張官同意立法會及律政司的論點,因為《基本法》第77及78條中就議員在議會的發言,不會受到追究及拘捕,絕不可能只局限在全體的立法會會議中,所以《基本法》中提及「立法會」即等同包含「委員會」。

  張官強調《基本法》不是要創立一個「全新」的法例,只是給予一個概括的意念,而非一幅測量圖提供詳細的細則(survey map),立法會本身有議事規條來規範,《特權法》早於一九八五年生效,九六年人大常委會議中從沒有人提及《特權法》的傳召權屬違憲或要廢除,換言之《特權法》的傳召權應得以延續及使用。

  張官續指出,今次專責委員會調查前屋宇署長梁展文退休後加入新世界中國是否恰當,以及梁展文在任內處理紅灣半島一事上是否與有利益輸送等,委員會成員向鄭家純及梁志堅提問雙方之間的關係是理所當然的,假使在過程中損害了鄭梁二人的聲譽亦在所難免,他們只好向委員會主席作出投訴,由立法會內部處理事件。

  新世界昨日發表聲明,對法庭的裁決感到失望,指此案涉及重要的憲政問題,關乎公民基本權利與立法會的權力界限,其結果對公眾有重大影響。現時新世界將會與律師仔細研究判詞,在短期內決定是否提出上訴。新世界中國執行董事梁志堅對此感到失望,他說:「而家唔好講咁多嘢,而家單嘢交俾律師處理緊」。

  案件編號:憲法及行政訴訟七十九──二○○九
2009-09-25

夏正民升職上訴庭
多宗司法覆核判政府敗訴 2008-09-10



【明報專訊】過往多次在重要司法覆核案中判政府敗訴的高院原訟庭法官夏正民,獲委任加入上訴庭,成為上訴庭的第10名法官,而由他專責主理多年的憲法及行政訴訟,將交由高院法官張舉能接棒。對於今次委任,議員及學者普遍認為不存在政治因素,不相信是司法機構「放政府一馬」。
司法機構近年甚少有外籍法官晉升至上訴庭,對上一次已是2000年的司徒敬。今次夏正民升任並非填補空缺,而是新增職位。司法機構發言人表示,今年沒有上訴庭法官退休或離任,司法機構早前向立法會財務委員會申請新增8名法官職位,包括為上訴庭增加第10名法官,有關申請於7月4日獲批准。
獲准延遲退休3年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院長陳文敏表示,香港司法獨立,相信升遷不存在政治因素,而夏正民升官對上訴庭是好事,因上訴庭法官人手經常不足,部分案件排期10個月,他更讚揚夏正民是公正持平的法官,而張舉能亦是經驗豐富的法官。
剛於立法會法律界功能組別連任議員的吳靄儀亦認為夏正民是令人尊敬的法官,接任的張舉能也表現專業,擁豐富的審理司法覆核案經驗,至於日後的表現則拭目以待。
司法機構發言人稱,行政長官曾蔭權是根據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推薦,委任夏正民為上訴庭法官,而明年將屆65歲退休之齡的夏,亦獲准延長服務3年至2012年的7月。
張舉能接任原訟庭法官
夏正民於2000年被委任為專責高院憲法及行政訴訟審訊表的法官,在任期間主理多宗重要司法覆核,更多次判政府敗訴,予人「與政府對着幹」的印象,其判辭亦甚具影響力,政府多次要重新立法或修例,包括01年裁定升中派位機制對女生構成歧視,02年裁定長期監禁囚犯刑期「等候特首發落」是違反《基本法》中三權分立的精神,05年裁定禁止21歲以下男同性戀者肛交的法例違憲,以及今年較早前判灣仔臨時填海計劃違反《保護海港條例》等。
張舉能接任夏正民處理高院憲法及行政訴訟審訊表後,較年輕的法官林文瀚則會接替張舉能,專責遺囑認證案件表。

 
2010年3月25日 上午3:08 , Blogger hanhoco 說...

大聯盟斥兩律師 不食人間煙火

數十名雷曼苦主昨到庭聽審及於庭外示威,雷曼苦主大聯盟發言人以第三者身份於庭上發言時,批評辯方兩名大律師「不食人間煙火」,不知道苦主的真實慘況。他更向法官表示若有需要,可以發起簽名運動,呼籲已經接受和解的苦主向銀行交回賠償金。雷曼苦主昨日迫爆法庭,前立法會議員梁國雄亦有到庭聲援;當雷曼苦主大聯盟發言人陳光譽在庭上發言時,旁聽的苦主不時向其拍掌歡呼。

支持者庭上鼓掌

陳光譽表示,該名入稟的苦主與他們的想法一致,均希望找出雷曼事件的真相,才堅持進行司法覆核。他又批評辯方兩名資深律師馮華健及莫樹聯「不食人間煙火」,不明白苦主的苦況。

他又指責證監會及金管局一直沒有公布已完成對中銀的調查,並解釋只有1.38萬人向金管局求助,是因為其餘苦主認為金管局幫不到他們。

陳續批評金管局的加強版投訴機制,並沒有向他們解釋具體詳情。他更向法官稱,若法官需要,他們可發起簽名運動,呼籲已接受和解的苦主向銀行交回賠償金,不過他強調目前未知成效如何。新報記者

 
2010年3月25日 上午3:09 , Blogger hanhoco 說...

加強投訴處理程序苦主歎:「俾人玩」

根據證監會、金管局去年七月與銀行達成的回購方案,其中一項列明銀行要立即實施「加強的特別投訴處理程序」,務求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解決有關銷售及分銷其他結構性產品的所有投訴,但雷曼事主昨於庭上表示引用此程序只會換來「俾人玩」,至今仍未知道程序是甚麼。

對於不採取執法行動屬不合法的指控,答辯人香港金融管理局的代表資深大律師莫樹聯指出,金管局並非終止所有執法行動,而是僅僅針對已接受回購的個案,如申請人這批拒絕回購的客戶仍可以個別向金管局提出投訴。莫又指出,回購方案也規定各分銷銀行立即實施加強的特別投訴處理程序。根據金管局資料顯示,截至上周四已有近一千五百宗個案透過「加強的特別投訴處理程序」解決。

不過,雷曼苦主大聯盟主席陳光譽形容那只是金管局欺騙市民的字眼,指聯盟四個月前去信中銀查詢「加強的特別投訴處理程序」內容,但至今未獲回覆,陳批評金管局是「高大衙門,不食人間煙火,對老百姓完全無感覺」。

 
2010年3月25日 上午3:12 , Blogger hanhoco 說...

指與銀行和解中止調查違法 辯方稱事實基礎出錯 挑戰證監金管局 雷曼苦主申覆核

 【本報訊】雷曼迷債回購方案提出後,證監會和金管局在去年7月與16家分銷銀行達成和解協議,並即時停止調查。但一名以4萬元買入雷曼產品的女子,指兩大監管機構當日的決定不合法,昨向高院申請司法覆核許可,而一直未有公布調查下文的證監會,於庭上爆出已完成中銀的調查。法官押後裁決。

 昨有近80名雷曼事主到庭旁聽,雷曼苦主大聯盟主席陳光譽以有利益人士身份發言,矛頭指向證監會及金管局,聲言:「找出迷債真相、社會公義,是今日之目的」,語畢即全場拍掌以示支持。

 答辯人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一方,由資深大律師馮華健代表,對申請人石麗珊(譯音)一方指證監會按《證券及期貨條例》,要全面徹底調查後才可以停止,馮於庭上指條文並不要求證監會與銀行和解前要做到百分百完成調查,更披露證監會的調查已經「大體上(substantially)」完成,而就申請人購買迷債的分銷銀行中銀而言,調查更已「全面(fully)」完成」,馮指申請人的事實基礎已出錯,認為法庭不應頒下司法覆核許可。

庭上爆「中銀調查已完成」

 法官認為證監會去年7月22日公布回購方案時,未有交代部分調查已完成,准許證監會3日內作出解釋及存檔有關證據。不過,證監會這個說法卻惹來一眾雷曼事主不滿。陳光譽於庭上說:「如果不到法庭,永遠不知中銀調查已完成」,形容監管機構的態度是「無透明度」。

 法官又指此案牽連甚廣,除了16家分銷銀行,更有24,888名已接受回購方案的雷曼事主可能受影響,一旦申請人獲判勝訴,證監會的調查要繼續,另一答辯人香港金融管理局也可向銀行採取執法行動,已取回60%或70%本金的事主,可能因而被銀行要求退款,法官質疑申請人是否足以代表其他事主,而其他事主也可能不想再受惡夢糾纏。

 代表申請人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則指,司法覆核不會損害第三者的利益;而陳光譽也於庭上說:「有時銀紙好重要,但找出真相、找出公義都重要」,明言可以發起簽名行動,讓事主表達甘願放棄回購來尋找真相的意願。

4萬購迷債 婦拒回購方案

 49歲婦人石麗珊於申請書指出,她2008年1月在中銀職員失實陳述下,以4萬元購入雷曼迷債35B系列,雷曼爆煲後,去年8月7日中銀向她提出60%回購和解方案,條件是永久終止任何投訴及法律程序,她拒絕接受,認為《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01條並不賦予證監會停止調查的權力,真正解釋是證監會全面徹底調查後才可以停止。

 申請人認為證監會的調查不全面,分銷銀行也沒有承認任何責任,故證監會及金管局停止調查的決定不合法、不合理及有違申請人對證監會及金管局的合理期望。

 據雷曼苦主大聯盟資料顯示,申請人的法援申請遭否決,聯盟就其官司費用展開募捐,截至今年1月籌得捐款約88萬元。

 
2010年3月25日 上午3:18 , Blogger hanhoco 說...

代表証監會司法覆核的資深大律師馮華健




從處理雷曼事件,香港市民可以看到現在特區政府的施政完全違背以民為本的基本信念,政府加上証監會、金管局與違規銷售雷曼產品的銀行,不擇手段地去欺壓無辜受騙的市民,私下為迷債苦主製定不公平的六成回購方案。証監會最為無恥,它早已令新鴻基証劵及凱基劵等違規售賣雷曼產品的証劵行向其客户作百分百賠償,並實行紀律處分,但是關於佔絕大多數投訴個案的銀行所犯的罪行,它竟然視而不見。


身為天主教徒的特首曾蔭權、又身為基督徒的律政司黄仁龍、以及政務司、財政司、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等政府首長首先表態漠視苦主的慘况,警務署、証監會及金管局不履行執法任務檢控違規銀行,申訴專員、消委會等法定機構也對苦主不加援手。市民的眼睛是雪亮的,你們的惡行,包括官商勾結、隱瞞真相、毀滅犯罪證據及打壓遊行示威人士等,他們看得一清二楚。


一名小市民為此回購方案申請司法覆核,是代表着48,000投資者和數以十萬計的家人的不滿,如此涉及廣大公眾利益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也要拖延了五個月才審議,証監會更聘請資深大律師馮華健答辯。馮華健正是特區政府的首任律政專員,當時是為市民服務的司法界公僕,今天他選擇去賣命的,是與民為敵、全無公義的証監會,這是香港人的悲哀。

 
2010年3月25日 上午3:26 , Blogger hanhoco 說...

雷曼苦主拒和解求覆核 指兩監管機構決定終止調查不合法



雷曼迷債回購方案去年七月出爐,與十六家分銷銀行達成和解協議的證監會和金管局即時停止調查。一名雷曼事主指兩大監管機構當日決定不合法,昨向高院申請司法覆核許可,證監會昨於庭上首度爆出至少就中銀作出的調查早已全面完成。雷曼事主狠批證監會「離譜」,揚言「如果不來法庭,永遠不知中銀調查已完成」。

一名雷曼女苦主引用《證券及期貨條例》於高院申請司法覆核許可。答辯人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一方由資深大律師馮華健代表,馮於庭上指出條文並不要求證監會與銀行和解前要做到百分百完成調查,更披露證監會的調查已經「大體上」完成,而就申請人購買迷債的分銷銀行中銀而言,調查更已「全面(fully)」完成,馮指出申請人的事實基礎已出錯,認為法庭不應頒下司法覆核許可。法官認為證監會去年七月廿二日公布回購方案時,新聞稿未有交代部分調查已完成,准許證監會三日內作出解釋及存檔有關證據。

不過,證監會這個說法卻惹來一眾雷曼事主極度不滿。雷曼苦主大聯盟主席陳光譽昨以有利益人士身分發言,並於庭上指出:「如果不來法庭,永遠不知中銀調查已完成」,形容監管機構的態度是「有得遮就遮,無晒透明度」。

不知中銀調查已完成

法官又指此案牽連甚廣,除了十六家分銷銀行外,更有二萬四千八百八十八名已接受回購方案的雷曼事主可能受影響,因為一旦申請人獲判勝訴,證監會的調查要繼續,另一答辯人香港金融管理局也可向銀行採取執法行動,已取回六成或七成本金的事主可能因而被銀行要求退款,法官質疑申請人是否足以代表其他事主,而其他事主也可能不想再受噩夢糾纏。不過代表申請人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則指出,司法覆核案不會損害第三者的利益。

四十九歲無業失婚婦石麗珊(譯音)於○八年一月在中銀職員失實陳述下以四萬元購入雷曼迷債三十五B系列,雷曼爆煲後,去年八月七日中銀向她提出六成回購和解方案,條件是永久終止任何投訴及法律程序,石拒絕接受,更引用《證券及期貨條例》申請司法覆核。裁判押後宣判。案件編號:憲法及行政訴訟一一五———二○○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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