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10日星期三

證監統一審批結構產品

證監統一審批結構產品

雷曼迷債爆破掀起軒然大波,證監會繼續改善結構產品審批工作。繼去年底建議改循《證券及期貨條例》取代《公司條例》審批非上市結構產品,消息指證監會內部已落實重組,由投資產品部統一負責非上市結構產品審批工作。

引證高秉忠批評 切中要害

  證監會近期連串改善結構產品審批的行動,似引證證監會前僱員高秉忠,在立法會雷曼迷債小組聆訊上,狠批證監會不同部門,按不同法例審批投資產品,令投資產品審批準則參差的言論(見表)切中要害,現改善措施亦與他供稱當年的建議一致。

改由投資產品部 主理審批

  有知情人士透露,證監會內部早前已決定,將非上市結構產品的審批工作,統一由投資產品部負責審批。企業融資部一直負責有關產品審批的一隊職員,亦已全數併入副行政總裁兼執行董事張灼華主管的投資產品部麾下。

  證監會去年10月發表諮詢文件,建議全面由《公司條例》審批非上市結構產品時,一併建議新設一個跨產品的「產品諮詢委員會」,以取代現有的單位信託委員會及投資有關的壽險計劃及集資退休基金委員會。

  據了解,該個新成立的委員會是設於投資產品部之下,當時已鋪路統一由投資產品部負責非上市結構產品審批。

證監拒評分工 指審批標準同

  證監會發言人接受查詢時,不願評論證監會就產品審批的內部分工,但強調是按同一標準進行審批。在去年10月的市場諮詢有結果,並通過相關法例修訂前,暫仍按《公司條例》審批結構產品申請。

  在高秉忠今年1月底兩度出席雷曼迷債小組聆訊後,證監會行政總裁韋奕禮(Martin Wheatley)於2月初應小組傳召再出席聆訊時,只表示即使不同部門按不同法例審批投資產品,亦不見得投資者保障因而減少,當時未有提及證監會內部已決定統一結構產品審批。

  「證監會低調處理統一投資產品審批的決定,是避免加強外界對過去處理不理想的印象。」知情人士如此分析。

  金融服務界立法會議員詹培忠則認為,證監會就結構產品的審批或有須進一步改善的需要,無論是否同一部門負責,最重要是按同一標準,並以公平、公開原則讓市場參與者了解。他又認為證監會審批失當,並非爆發雷曼迷債的主因,關鍵在於金管局對銀行銷售監管鬆馳。 相關文章:

結構產品市場 冰封18月



11 Mar 2010

0 則留言:

發佈留言

訂閱 發佈留言 [Atom]

<< 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