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24日星期三

求證監會根據證監條例571章107條,刑事檢控銀行!為什麼證監會有法不依??

求證監會根據證監條例571章107條,刑事檢控銀行!為什麼證監會有法不依??

證監條例Cap. 571 第107條

條: 107 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金錢的罪行L.N. 12 of 2003 01/04/2003

(1) 任何人為誘使另一人作出以下作為而作出任何欺詐的失實陳述或罔顧實情的失實陳述,即屬犯罪—

(a) 訂立或要約訂立—

(i) 旨在取得、處置、認購或包銷證券的協議;或

(ii) 受規管投資協議;或

(b) 取得或要約取得集體投資計劃的權益,或參與或要約參與集體投資計劃。

(2) 任何人犯第(1)款所訂罪行—

(a)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7年;或

(b)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3) 就本條而言—

(a) “欺詐的失實陳述”(fraudulent misrepresentation) 指—

(i) 任何陳述,而在該陳述作出時,作出該陳述的人知道該陳述是虛假、具誤導性或具欺騙性的;

(ii) 任何承諾,而在該承諾作出時,作出該承諾的人是無意履行該承諾的,或知道該承諾是不能夠履行的;

(iii) 任何預測,而在該預測作出時,作出該預測的人知道根據他當時所知的事實,該預測是沒有充分理由支持的;或

(iv) 任何陳述或預測,而在該陳述或預測作出時,作出該陳述或預測的人蓄意遺漏某項事關重要的事實,以致—

(A) (就陳述而言)該陳述成為虛假、具誤導性或具欺騙性的陳述;或

(B) (就預測而言)該預測成為具誤導性或具欺騙性的預測;

(b) “罔顧實情的失實陳述”(reckless misrepresentation) 指—

(i) 任何陳述,而在該陳述作出時,該陳述是虛假、具誤導性或具欺騙性的,並且是罔顧實情地作出的;

(ii) 任何承諾,而在該承諾作出時,該承諾是不能夠履行的,並且是罔顧實情地作出的;

(iii) 任何預測,而在該預測作出時,該預測是罔顧實情地作出的,並且根據作出該預測的人當時所知的事實,該預測是沒有充分理由支持的;或

(iv) 任何陳述或預測,而在該陳述或預測作出時,作出該陳述或預測的人罔顧實情地遺漏某項事關重要的事實,以致—

(A) (就陳述而言)該陳述成為虛假、具誤導性或具欺騙性的陳述;或

(B) (就預測而言)該預測成為具誤導性或具欺騙性的預測。

作者: 衛益勵

22 Mar 2010

Link of the report to police:

http://minibondsoctaveconstellation.blogspot.com/2009/02/complaint-to-polic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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