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27日星期三

蔡耀君

蔡耀君:金管局倡設風險「說明書」
金管局副總裁蔡耀君昨天首次出席立法會作證。......他表示,在取證過程中面臨最大的困難是調查銀行前線員工,是否在售賣金融產品時已全面披露產品的風險及性質.......蔡耀君指出,在目前逾二萬宗的投訴中,對銀行的指控主要集中於對銀行前線人員並未詳細解釋清楚所售賣的金融產品性質及風險。當局亦發現個別員工對金融產品的風險認知不足,但他強調,因目前眾多投訴仍未完成,故此很難得出結論判斷問題是否為普遍現象。
附加連結
蔡耀君:金管局倡設風險「說明書」
回應:

随意 對於2萬多人的關於同一個產品(迷你債卷)的投訴,通常應該是首先清除有沒有系統性失誤。金管局的調查方式是:假定銀行沒有系統性失誤(可意會不可言傳),對每一個投訴案例,按金管局預先設定的問題,逐個詢問。金管局選擇的調查方式是否更有效地調查和找出事件的主要原因?或則只是更有效地需求更多人力/財力和時間來完成調查? 對於2萬多投訴,這是最佳方式呢還是最低效益方式之一呢?金管局這麼多高薪專業人才,好像非常善於選擇 "只看枝節,不看問題的基本關鍵"," 只見樹枝 ,不見森林 "(恐怕連樹都沒看見)的調查方式。其結果是勞民傷財,且效益低下。不能夠象證監會一樣地迅速查出和糾正銀行的系統性錯誤。造成金管局以浪費公款來縱容和庇護銀行的錯誤的局面,既損害公眾利益,也損害了香港政府和香港金融界的公信力。如果將來事實證明金管局的調查邏輯和方式只是有效地將主要問題和次要枝節問題混淆,從而造成需要更長地時間和浪費公款(納稅人的錢)去調查(關於迷你債卷的)投訴。那麼,有沒有‘問責’的人? 5月27日 10:59
附加連結
金管局的調查方式是浪費資源且效益低下,只為保護銀行和銀行家的利益

随意 證監會就迷你債券涉及的內部系統及監控進行調查後, 有效地發現了涉及迷你債卷銷售的基本問題。 證監會譴責了迷你債卷 co-distributor 新鴻基 SHK Securities Limited 和 凱基證券亞洲有限公司(凱基證券)。證監會的調查方式迅速有效,不僅僅是保障了公眾利益,還有效地使用了證監會的(人力財力)資源。2。金管局卻調查伊始就完全排除有銀行系統性錯誤的可能, 將可能出現的的錯誤定性為(個別)銷售人員的“錯誤銷售”。雷曼破產之後,銀行職員和銀行的錶態都充分顯示了銀行並不清楚迷債的真實特徵和風險,並不清楚迷債的最“精華”部分:抵押品的性質。(當然,不排除有銀行高層是完全明白理解迷債實質但有意隱瞞,這有待於律政司/警察商業犯罪調查科的進一步調查)。是甚麼原因促使金管局決定不首先對銀行系統做基本調查的呢? 是甚麼原因促使金管局決定採用需要大量人力耗時且低效益的方式來調查2萬多迷債投訴呢? 蔡耀君 "表示,在取證過程中面臨最大的困難是調查銀行前線員工,是否在售賣金融產品時已全面披露產品的風險及性質." 5月27日 11:01

随意 2009年1月,證監會就新鴻基金融的迷債銷售提出的關註包括:[ 一、對產品進行的盡職審查是否足夠;二、對前線人員提供的培訓是否足夠,從而確保投資者理解產品涉及的一切重大風險;三、迷債系列的風險水平;向零售銷售人員傳達迷債風險評級的信息;及採取理應採取的措施,確保銷售人員提供合理適當意見;等等]新鴻基金融曾為許多銀行提供了關於跟迷債相關的培訓。事實上,許多銀行(如:永亨銀行等)的迷債銷售是直接跟新鴻基金融合作,而不是直接跟雷曼亞洲合作的。這就再次提出一個基本問題:是甚麼原因造成金管局(一再)堅持決定不做基本的調查,為甚麼金管局這麼確信銀行沒有系統性失誤呢?竊鈎者誅,竊國者侯? 5月27日 11:01

随意 金管局為甚麼不公布金管局對於產品的真實特徵和相關風險的基本定義是?銀行至今一直不敢光明正大地曏公眾再次解釋銀行對於迷債的真實特徵和風險的理解. 銀行至今一直聲稱銀行是給客戶解釋了產品的真實特徵和風險的。在過去的幾年裡,銀行作為迷你債卷的銷售商,從來都是勇於跟其客戶解釋迷你債卷的真實特徵和風險的。(事實是:銀行對於產品介紹的共同點是:只介紹迷債跟7個著名公司信貸掛鈎而只字不提抵押品,從未解釋迷債不是投入到跟7個公司相關的債卷或資產之中, 從未介紹迷債還跟其它諸多公司(100多)信貸掛鈎的相關風險。這是幾年一貫的一致Pattern,金管局至今所調查的400多個例就可證明此 Pattern。或許銀行公會可以提供不同的個例?)現在,沒有職員肯給客戶重新解釋一遍。為甚麼銀行不可以光明正大地以系列19和27為例(or other series)再次給公眾解釋一遍 ?蔡耀君 "表示,在取證過程中面臨最大的困難是調查銀行前線員工,是否在售賣金融產品時已全面披露產品的風險及性質." 5月27日 11:07

随意 請金管局在受到投訴的職員裡,隨便找出10-20個的銷售過迷債的銀行職員來跟公眾再次演示和解釋一下他們對產品的“透徹理解”。這個請求應該是銀行求之不得的吧。終於再次有機會跟公眾演示和解釋一下他們對產品的“透徹理解”了,這可是大長銀行名譽的絕好機會啊。“蔡耀君指出,在目前逾二萬宗的投訴中,對銀行的指控主要集中於對銀行前線人員並未詳細解釋清楚所售賣的金融產品性質及風險。當局亦發現個別員工對金融產品的風險認知不足,但他強調,因目前眾多投訴仍未完成,故此很難得出結論判斷問題是否為普遍現象。” 5月27日 11:14

随意 如果普遍不是“認識不足”的話,那麼,“不是認識不足‘ 是銀行職員們通常有那些認識呢?比如:”跟7個掛鈎,要鎖定3-7年,到期後可拿回本金?同時把Program Prospectus 和 發行章程給了客戶。“是否是屬於認識充足的了呢?這個“認識充足”,是否跟證監會的 Code of Conduct 的“透徹理解產品”的要求是一樣的呢? 5月27日 11:15

随意 那些 “不是認識不足‘ 的銀行職員們通常對客戶做了些甚麼樣的解釋呢?有沒有跟客戶解釋抵押品的實質和風險? 或則說,抵押品的實質和風險跟迷債的真實特徵和風險不相關因而沒必要提及抵押品以及其實質和風險?金管局為甚麼不舉個具體例子來說明“不是認識不足‘ 的銀行職員們在銷售時是如何做/解釋的呢? 5月27日 11:23

随意 那些 “不是認識不足‘ 的銀行職員們 跟客戶的解釋會不會是以下這樣的:”跟7個掛鈎,要鎖定3-7年,到期後可拿回本金?“,他們都把Program Prospectus 和 發行章程給了客戶。如有以上情形, 投訴是否就屬於金管局”錶面證據不成立“的範疇了?而銀行職員則屬於”不是認識不足‘的類別了?金管局為甚麼不可以舉個實際的例子呢?既然金管局覺得“很難說這是一個普遍性情況".那么,應該可以有大量的實例來支持金管局的以上看法的了。 5月27日 11:29

随意 [迷債是一個結構極其複雜的金融產品,涉及一些保險承擔如CDS,貨幣及利率掉期及CDO等衍生工具,而這些迷債是由一個實則是「皮包公司」的公司所發行,亦涉及一些與他相關連的跨國公司的複雜關係,相信沒有相當水平的金融、公司法及合同法的知識,難以明白其中的各項風險,更不用說用準確及易明的語言向客戶解釋,以讓他們明白內裏的風險。(....)任志剛在立法局雷曼小組作供時承認,《證券及期貨條例》較《銀行業條例》賦予金管局較多權力以執行前線監管工作,例如《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80條對中介人的監管及調查的權力,遠較《銀行業條例》第55條的相應條款為高。任志剛承認金管局一直未有使用《証券及期貨條例》,而只用《銀行業條例》,實在是把自己的老虎牙剝掉。 ]--- 轉載 信报:金管局在迷債事件有否失職?曾廣海、尹靖廷 2009年5月9日 5月27日 11:36
附加連結
轉載信报:金管局在迷債事件有否失職?曾廣海、尹靖廷, 2009年5月9日

4 則留言:

2009年5月30日 上午9:12 , Blogger hanhoco 說...

Subject: Re: 金管局副總裁蔡耀君: "發現有個別銀行前線銷售員工對產品的認識不足,但很難說這是一個普遍性情況".


Someone who claimed to be a retail banker and he wrote in my blog that had sold and bought minibond himself.


發表下苦主心聲:
我自己做銀行0既,我自己有買雷曼、屋企人有買、朋友都有買。老實講,真係有銀行前線人員擺明車馬呃人,我親眼見唔少聽唔少。有時我都做到好心淡,以前都唔係咁0既,d 不擇手段0既sales成日爆數,而d高層根本唔會理你d生意係點0黎,就算偷呃拐騙都無所謂,總之有生意就得,隻眼開、隻眼閉。d銀行高層話雷曼苦主個案係個別例子,簡直係不負責任,狼心狗肺...
其實唔止我一個銀行從業員有感,好多同行都好同情雷曼苦主同勁憎d用不良銷售手法0既銀行從"孽"員,不過我地根本有口難言,好似有個同行出0左本書(銀行有罪? - 分行sales無間道),列0西d銀行從"孽"員佢地點樣呃人(冒簽、誤導、自編自導自演...)0既過程同內幕,無幾耐就工都無返...所以我地就算想出0黎爆料都驚d高層秋後算帳!

啞子食黃,有苦自己知。


Up to now the banks dare not to explain CDS/CDO structure like Constellation, minbond and even today's at stake 精明債券. Donald Tsang said in October last year that the minibond structure is highly complicated. He was the Finance Secretary for several years. If he could not understand I doubt the retail banker can explain it better to you.

For those who want to know more about minibond, constellation and 精明債券. Please read below. What's so good about? It is absolutely free of charge unless you are kind enough to make a small donation towards LBV.

 
2009年5月30日 上午9:14 , Blogger hanhoco 說...

見微知著,金管局在立法會上的答問,明擺著包庇銀行。例子太多,如:

最少兩次,當湯家驊問任志剛和蔡耀君,他手上的銷售文件是否有誤導性內容,他們都推說「不知道你展示的文件是否全部文件,故不評論。」

又,調查個案時,金管局會問苦主「有無被逼」簽文件。問銷售人員「有無解釋產品性質」,等等,目的都只是加重苦主舉證困難,令銀行容易脫身。

問金管局:

1. 在他們調查和取證時,是否須證明銀行「所有推銷資料,每一份文件,都是誤導」,才算誤導?

2. 推銷資料 (Marketing Materials) 範圍甚廣,包括給客戶的電郵和各種通訊。誰可知道銀行在推銷過程中,所謂「全部文件」有多少?一款文件要來賣產品,另備十款應付監管機構,方便且有何不可?

3. 假如,金管局豈有此理,竟然要求苦主證明「全部文件」都是誤導,才算被誤導,那麼,「證明銷售人員的確向苦主清楚解釋全部文件」的舉證責任屬誰?

金管局要人相信他們公正,唯一辦法是公開調查細節。魔鬼在細節裡。

 
2009年5月31日 上午1:08 , Blogger hanhoco 說...

銀行職員有否告訴客戶迷你債卷實質是跟七個著名公司和諸多其它各類公司信貸挂鉤?
銀行敢不敢自己做事自己負責? 把當初賣迷債時講的話和對迷債的理解再講一次?現在銀行對於賣了幾年的產品的特征是屁也不敢放一個 ! (sorry for my language, But banks deserve it !).

銀行成了街頭的傻啞巴小販:No-Brainer 式的按發行商指示把章程給客戶了,客戶自願簽字了。之后管收錢就是了。章程內容是否充分披露了迷債的特征和風險了 & 跟客戶解釋真實特征和風險 呢,那就不管銀行的事了。

銀行有理的就出來當眾講講:迷你債卷到底是跟幾個公司信貸挂鉤?銀行給與客戶的資料裡到底提到了多少個挂鉤公司 以及 關於挂鉤公司的信息到底披露了多少?銀行自己對於迷債抵押品的性質是否了解?

“七個代表”概括了 迷你債卷 和 精明債卷 和 星展零售債卷 的銷售手法之精髓。以“跟七個著名公司信貸掛鈎”代表了“跟 100-150 多個評級由AAA至CCC不等公司信貸掛夠的”的實質, 以“跟七個著名公司信貸掛鈎”遮掩了沒有買入任何相關公司的實際資產,而是「對賭」信貸狀況的實質. 發行商不同, 騙術卻是類似的。

金管局之前在立法會還大言不慚地說甚麼迷債之所以出問題,在於雷曼出了問題。現在大摩 okay,可是精明債卷出了問題。關鍵問題何在呢?
金管局的精英們大概會說:關鍵還是在於雷曼。 "如果雷曼不破產...","如果...不...",..., 精明債卷的抵押品中的100多個掛鈎公司就不會有問題了。

(一)"如果。。。不。。。”:

- “如果銀行不是有錯的話,如果銀行確是把產品的真實特徵和風險跟客戶講清楚了的話,銀行应该会毫不犹豫地堂堂正正地再次給大家解釋和演繹一次关于產品的真實特徵和風險的,对吧? 反正银行在2004-2008年之間已經演繹了多次,金管局都认为任何只是少數人對產品認識不足的。在银行的销售职员里,随便找个人都可以給大家解釋和演繹一次关于產品的真實特徵和風險的,对吧?”

- “如果銀行不是有系統性失誤的話,那麼,銀行可以有大堆文件証明相關產品的培訓和盡職審查。對吧?”
新鴻基金融曾為許多銀行提供了關於跟迷債相關的培訓。事實上,許多銀行(如:永亨銀行等)的迷債銷售是直接跟新鴻基金融合作,而不是直接跟雷曼亞洲合作的。而證監會卻就新鴻基金融的迷債銷售提出了以下關註:
[ 1、對產品進行的盡職審查是否足夠;2、對前線人員提供的培訓是否足夠,從而確保投資者理解產品涉及的一切重大風險;3、迷債系列的風險水平;向零售銷售人員傳達迷債風險評級的信息;及採取理應採取的措施,確保銷售人員提供合理適當意見;等等]

(二)[ 蔡耀君。。。金管局在已處理的投訴中,亦發現個別員工對金融產品的性質風險認知有所不足。不過,他強調,由於目前尚有很多投訴尚未完成,故難確定這普遍情況。]
- 在金管局已經處理的投訴中,“對金融產品的性質風險認知有所不足”的“個別員工”的比例范圍是多少?10% 20% ? 
- 如果在金管局已經處理的投訴中普遍“不是認識不足”的話,那麼,“不是認識不足”的銀行職員們通常有那些認識呢?又是如何跟客戶解釋關於迷債的真實特征和風險的呢?
比如跟客戶解釋:﹝“跟7個公司信貸掛鈎,要鎖定3-7年,到期後可拿回本金”,同時把Program Prospectus 和 發行章程給了客戶﹞?
是否是屬於認識充足並跟客戶解釋了迷債的真實特征和風險了呢?金管局可否回答這個簡單直接的問題呢?
- 在金管局已經處理的投訴中,可否請金管局從那眾多的“不是認識不足”的銀行職員裡提供幾個例子,隨便找出10-20個的銷售過迷債的銀行職員來跟公眾再次演示和解釋一下他們對產品的“透徹理解”。
讓公眾看看“不是認識不足”的銀行職員是如何理解和解釋迷債的真實特征和風險的?  讓公眾看看那些 “不是認識不足” 的銀行職員是如何理解並跟客戶解釋抵押品的實質和風險? (或則說,抵押品的實質和風險跟迷債的真實特徵和風險是不相關因而沒必要提及抵押品的實質和風險?請金管局向公眾下個定論。)
依我之見,這個請求應該是銀行求之不得的吧。 終於再次有機會跟公眾演示和解釋一下他們對產品的“透徹理解”了,這可是大長銀行名譽的絕好機會啊。
(三)[ 蔡耀君...透露,金管局接獲的相關投訴中,以前線銷售人員未有清楚解釋風險的類別最多,並強調前線銷售人員應當全面就迷你債券的性質風險向客戶解釋]
- 金管局為甚麼不公布金管局對於產品的真實特徵和相關風險的基本定義?
- 金管局為甚麼不公布"全面就迷你債券的性質風險向客戶解釋"的基本定義?
難道說金管局跟銀行在迷債的真實特征和風險的定義上有分歧?如果是這樣的話,干脆把金管局跟銀行的定義都公布於眾。有透明度才有公平合理,黑箱調查隻能讓人覺得有偏袒一方之嫌。
當然,金管局是大權在握,銀行有是有財有勢,普通百姓覺得金管局保護銀行,金管局和銀行也無須懼怕無錢無權的普通百姓。金管局和銀行家們心想:"Who cares? What else can you do?!!"
- 除了解釋“七個代表”(即跟七個著名公司信貸挂鉤)以外,銀行職員有沒有告訴客戶:
* 迷債還跟其它諸多公司的信貸挂鉤?
* 迷債的抵押品不是投入於任何實質資產的。
* 迷債的抵押品是跟其它諸多公司的信貸挂鉤?這都是在抵押品資料之中。這諸多公司通常會是100多家,這些公司的平均評級通常是遠低於那七個代表的,可以是包括AAA-CCC不等。
- 在目前金管局已經處理的投訴中,達到以上要求的比例的職員是多少?
或者:
- 請金管局給出關於迷債的真實特征和風險的定義,並告知公眾: 在目前金管局已經處理的投訴中,達到金管局要求的比例的職員是多少?

(四)[ 蔡耀君。。。強調相關的調查同時牽涉前線員工與銀行機構內部監控工作,其中金管局在調查過程會與有關前線員工會面取證,了解他們因甚麼原因令有關交易未能夠遵守操守準則。]
金管局至今為止的調查的結果是什麼?例如:
- 從銀行對其職員的培訓 以及 銀行的關於迷債的銷售指引等文件?証明銀行內部機構監控工作是適當的?可否給公眾公布一個(或數個)銀行的迷債相關的培訓�銷售指引的文件?可以略去佣金部分啊。產品都賣了幾年了,這些培訓等文件不應該是“機密”了吧?也不應該會損害公眾利益吧?
-銀行職員了解迷債的真實特征和風險,但決定隻跟客戶介紹“七個代表”?
- 銀行職員自己都根本就不知道以上特征和風險。如果是這個原因的話,金管局目前為止調查出來的原因是什麼?或則:不管銀行是如何做的,隻要銀行職員沒有理解或解釋產品的真實特征和風險,就是銷售人員的錯,一定不可能是以銀行的系統性錯誤.原因是:莫須有?
永亨銀行 Ms Carmen Ng 於2008年十月初承認 [銀行(不僅僅是她個人 )並不知道抵押品的實質,並不知道迷你債卷是無實質資產的]。 Ms Carmen Ng 在給我解釋迷債的時候,根本就沒有提過抵押品,只是解釋並跟我探討了7個公司的破產可能性,還指出系列27‘的幾個掛鈎公司是在眾多迷債系列掛鈎公司中非常高質量的選擇。因為我對於那 7個挂鉤公司 和破產事件的定義都是非常小心的。Ms Carmen Ng承認她給我的解釋是她當時對迷債的理解。
Ms Carmen Ng 沒有「透徹理解」投資產品,實際是反映了永亨銀行的系統性錯誤,而不僅僅是某個銷售人員的"違規銷售”. 永亨銀行對於迷債的和關於迷債的培訓及銷售指引等資料,都可以証明這點。
關鍵是:金管局和政府是否一直打算閉眼不看,幫助銀行蒙混過關?

謊言重復一千遍還是謊言! 除非你可以把相關人員都趕盡殺絕。真理終會戰勝謊言。銀行集體欺騙普通市民,依靠權勢來遮蓋其丑行。是可忍,熟不可忍! 不管是一個月,一年,十年。生命不息,奮爭不止。

"You can fool some of the people all of the time, and all of the people some of the time, but you can not fool all of the people all of the time."

 
2009年6月7日 上午4:04 , Blogger hanhoco 說...

議員們你們現成了我們的吊命草!就快攪出不愉快事件了!
議員轟金管局只識爭地盤促將審查銀行權力交證監會



【本報訊】立法會雷曼小組昨日三度傳召金管局副總裁蔡耀君作供,多名議員炮轟金管局只識和證監會「爭地盤」,卻未運用權力妥善監管銀行,金管局應將審查銀行權力全交予證監會。議員又批評蔡年薪達七百幾萬,人工比歐洲央行主席還高,「點對得住市民同苦主?」立法會向證監會索取雷曼事件檢討報告的刪除部份,以及新鴻基證券和凱基證券報告受阻。證監會上周以公眾利益為由,拒絕向小組提交相關資料。但小組認為報告對調查非常重要,故本周一將進行閉門會議商討對策,並已決定再傳召任志剛出席。




副總裁年薪逾700萬



在昨日聆訊上,小組多名議員又質疑金管局監管銀行違規銷售不力。葉劉淑儀質疑,金管局只識和證監會「爭地盤」,卻未運用權力妥善監管銀行,要求蔡耀君自我評估工作是否稱職。當蔡拒絕自評時,葉則質問:「你七百幾萬一年,人工高過歐洲央行主席,你咁都答唔到?」民主黨劉慧卿批評,金管局稱最快明年三月才能處理七成投訴個案的進度過慢,只識向銀行發「無牙老虎」式通告。小組主席何鍾泰亦批評金管局調查給人「軟手軟腳」感覺。民主黨涂謹申質疑,金管局審查銀行有否向客戶清楚解釋投資風險時,既無詢問客戶,亦無要求錄音,「咁點確定銀行已經做?」金管局昨日表示,正考慮就432宗與雷曼兄弟相關的投訴個案採取紀律行動。

 

發佈留言

訂閱 發佈留言 [Atom]

<< 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