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4日星期五

踢爆金管局審議制度既不合常理也不合法理和天理的一場鬧劇!

踢爆金管局審議制度既不合常理也不合法理和天理的一場鬧劇!
金管局以類似刑事裁決準則來審議民事投訴對投訴人不公平,其裁決是建基於無疑點、有充分証據、疑點利益歸銀行、寧縱無枉、和「一刀切」來釐定責任。其實細看金管局的審議制度就不難看到其違反常理和法理的地方,做法除袒護銀行行外也為自己監管失誤開脫,而投訴人就變成代罪羔羊,白白損失了畢生積蓄,有違天理!

查其審議制度在常理上有以下不合理的地方:

(一)為什麼要以類似刑事裁決準則來審議民事投訴?民事裁決取決於裁決者認為那一方理據較強而不一定要控方的理據是100%成立和有充分證據支持,特別書面證據。

(二)違規銷售事件的發生絕大部分都牽涉多方面(包括監管機構)的責任,只是各方面要付上不同程度的責任而已,金管局理應就投訴劃分各方的責任,以「一刀切」方式來釐定責任是犯了一個基本的大錯,因為要一方承擔全部責任是罔顧各方都要負上不同程度責任的事實,更把自己監管失誤的責任推到銀行和苦主身上。如金管局因保密協議而不能公開各方的具體責任,那可以以各方應承擔的百分比來劃分責任。

(三)金管局聲稱他們已對千行整個銷售過程作出調查,沒有証據証明銀行有一絲絲的違規,這包括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中的全部守則如培訓、產品審查、客戶風險評估、銷售對話錄音、產品陳述、文件完整性等等,這個可能嗎?再者金管局憑什麼理據令16銀行作出迷債六成和解方案和星展銀行昨出星債的十成和解協議?難道那17銀行是慈善機構可憐投資者嗎?

再者其審議制度在法理上也有以下不合理的地方:

(一)因為銀行有責任把交易對話內容錄音,當投訴人投訴有關會談內容有失實陳述時,舉証責任在銀行,如銀行不能提供錄音,疑點利益應歸投訴人,但金管局本末倒置!

(二)在法理來說,只要能確立違法事件已發生,任何解釋或理由都不能推翻違法的事實而最多只影響量刑的輕重,金管局往往在確立違規事實後還接納銀行律師的狡辯來推翻違規的事實,簡直是本末倒置,無法無天!這些違規事實包括沒有在銷售時錄音、沒有把章程提供給投資者、銀行職員培訓不足、在有錄音記錄下銀行向投資者作出失實陳述等。

金管局有選擇性地採納了情理和法理面都對銀行有利的審議方式來處理投訴,這無疑是官商勾結和包庇銀行,也掩飾自己在監管上的失誤,這是違反了常理、法理和天理!香港這個所謂國際金融中心有這樣的無能監管機構,令人遺憾和無奈!而金管局怎會不知道理虧,所以她不敢說投訴不成立或銀行沒有違規,而是以「沒有足夠証據採取紀律行動」來敷衍投訴人,在鐵證如山下竟然找不到足夠証據,這是連小孩子也不會接納的白癡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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