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3日星期二

迷債 III - 雷曼清盤人惡人先告狀 - 12月8日信報.

迷債 III - 雷曼清盤人惡人先告狀 - 12月8日信報. 正是, 君不见, 雷曼豺狼天上来。 倚天出,屠龍至,要你奔溜祖家不復回!《偷自李白,将进酒!》
上周五雷曼清盤人竟敢來律師信說本港錢莊不可回購迷債,只因那些合成債(CDO)按CDS協議或什麼美國破產法,是他們優先的。先不說回購本身是對還是錯。美賊的說法簡直是惡人先告狀,荒天下之大謬。筆者小小一個在中環混飯吃之金融丐幫弟子,周末晚就在網上指出美敵錯處。人家上我光明頂叫陣,為何任金剛、陳總舵、和幫主、曾教主、蔭公霸王全不敢披甲應戰,殺退那班番幫嘍囉?立會護法更是幫不了忙!慶幸還有本地法律派已熟讀迷債步法,周六即出法律意見,助教主退敵。

混水摸魚強阻回購計劃
CDO是發債人(PIF)給迷債苦主的抵押品,也同時押予雷曼作為CDS合約中的抵押。雷曼關門,雖則CDO市價已跌,卻是現在整個迷債交易中唯一尚有價值之資產,清盤人就混水摸魚來強搶。還有,他們當想對手是散戶而不是本地銀行,就來阻止回購的計劃!

一件抵押品押予多人,不是奇事。大家都是普通有抵押債權人,權利均等,權益平分,四海皆然,哪有美法大過英法?嚴格來說,苦主是貸款人,對PIF的債權已不用再明證。你雷曼卻須證明PIF在CDS合約中違約,才有權跟他拿那些CDO去抵你損失。美幫第一招式已敗!

清盤人惡人先告狀,再敗第二回合。文件中清楚列明,你雷曼破產,CDS合約即終止,大家來計分手費(Termination Fee)。如何計?不同情況,不同計法,複雜非常。就只談今次雷曼清盤的算法。如是雷曼不能履行CDS中的責任(其中之一就是付那5厘息)或破產,就由PIF去計這分手費。怎計,就是PIF要去市場另找對手代替你雷曼位置;但市場已變,PIF要維持她原有的利益,可能要付上更高代價,甚或已再找不到對手。由此種種所引起的損失,就是你雷曼要付我的分手費!還談什麼對CDO的抵押權。用香港人熟悉的例子,就是樓宇買家無故「撻訂」,不肯完成交易,業主就可先「殺訂」,再告你違約,追你差價和賠償。你還哪裏有權過來釘我樓契、侵我產權、取我財產呀?詳細招式,請看步法第一卷(Issue Prospectus)第三十一到三十三頁!

第三回合。現在是你雷曼幫會被滅門,PIF是完全獨立的開曼群島公司,還安在。苦主持的是PIF債券,不是你雷曼的公仔紙!你老美破產法只可管你雷曼的剩餘資產,哪來理據管我PIF資產和苦主權益?雖則人盡皆知PIF原是你雷曼操控的私生子,但法律上跟你已再沒有任何血緣關係,她也沒有破產。你雷曼不是股東,地位就是跟苦主一樣,只是債權人,憑什麼要來分PIF的資產?不是強搶是什麼?除非你能證明PIF已違那CDS合約,才有權充公那些CDO。

迷債債主將變成本地銀行
不過現在是你雷曼違約在先,是我抄你雷曼家才真。是你清盤人服務我PIF,幫我登記排隊收錢!要分我CDO,也就要看本子辦事,即上面談的CDS合約和其他相關協議,而不是美國破產法,優先次序請看迷債步法第二卷(Programme Prospectus)二十九至三十二頁!既然CDS合約已終止,就是我先抄你家,何況你現在連債權人的身份都沒有了!更根本就是剛說的,PIF健在,沒違約,你美幫叫什麼陣?

決戰紫禁之巔!我本港銀行跟苦主回購,是正常不過的二手買賣。我們是回購迷債,不是回購那些CDO。就是你雷曼還堅持對那些CDO有抵押權,也要跟法官說為何你已大敗了三大回合還冤魂不息。我們要轉手的只是迷債,CDO還在PIF公司手中。即是說,根本不會影響那CDS合約。你雷曼如還有能力,就繼續付PIF那5厘息吧。PIF抵押予你雷曼和迷債債主的CDO還在,你雷曼的抵押權沒人動過分毫,還說什麼呀?真是眉心一劍,天外飛仙!飛去救你那三大廢鋼車廠吧!回購後唯一不同之處,就是迷債債主不再是散戶,而是有實力跟你拼過的本地銀行。對手隨時來個天蠶變變強,雷曼清盤人現在當然是攪盡腦汁來阻這回購大計!

港官事事靠律師保護
為何官員沒有膽量即時回應與美幫開戰?平時對我等小民就大罵小鬧?筆者少時真學過少林迷宗羅漢拳。師傅教落,一膽二力三功夫。不要以為只是有‘權’有火就可,真的要有真功夫!迷債爆了三個多月,怎還不熟讀那幾卷迷債步法隨時防身回應呀?好像連對迷債的基本知識都欠奉,何時CDO、那時CDS都搞不清!事事要靠律師保護,遲一兩天才出面,真的先機氣勢盡失,怎能領導天下武林英雄?真是「天外飛先」,作天上人大公關,接完神七再乘神八去吧。

莫道我這無名金融丐幫弟子以下犯上,我才是出糧餉予你者!當年我二十來歲,丐幫新打手一名,上司入院,老外大老闆就要我自己上陣會客(他又怎會落手落腳做)。憑什麼?就是guts和做足功課。就把那當年還是新事的IRS產品,賣予祖國航空公司,助其融資。再斗膽在老牌大律師行,教英國年輕律師和英國大蠱惑合夥人寫我要的法律文件。我是客戶,是給他們出糧,當要聽我這黃毛小子之話。幹完大家升職加薪。相識於微時,現已成好友。高官跟我們的關係又如何?

Posted by 迷宗

0 則留言:

發佈留言

訂閱 發佈留言 [Atom]

<< 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