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10日星期六

警方動用107條告銀行

警方動用107條告銀行



據新聞報道,說警察商業犯罪調查科拘捕了兩名中國銀行的職員,涉嫌以不法手段,在雷曼迷債事件中(05到08年)誤導小投資者,據知到今天為止,金管局已經講5000宗雷曼苦主的類似投訴,轉介給警方。

讀者若不善忘,應當記得雷曼苦主在去年10月左右獲得銀行作出六成和解的協議,其實到目前為止,已經有98%的苦主已經接受了和解。但有留意新聞者也知道,苦主並未因為已經接受和解而停止行動,正好相反是行動保持不斷。在1月幾前證監高層到立法會作供之時,立法會外每天還有以數百計苦主在示威,3月初前港督府開放日,苦主也一樣到場搞抗議活動,令事件保持社會的關注。

筆者要說這是非常重要的。筆者在本欄及其他兩份報刊的專欄,年半以來一直沒有放棄評論事件,並不是因為有買雷曼迷債,甚而連親朋之中也無人是苦主,只是因為了解有關的經濟法律,覺得當中有不公義之處,其次就是因為苦主的堅持抗爭,多少也受到感動,所以亦一直堅持支持他們。

隨著警方終於採取了第一次行動,時間重現曙光,就算已經簽了協議,苦主在道理上還是有權追究,政府似乎也改變了立場,在前金管局總裁(銀行的大靠山)退休後,默許了警方採取行動,從而對銀行施加新的壓力。這一刻,雷曼苦主千萬不要放棄,無論和解了與否,都應重新提起精神,抗爭到底!

本欄1月29日的文章,是全香港唯一指出雷曼迷債事件尚有未解決的刑事責任問題。文中提及〈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7條,現在警方採取行動,依據的正是這一條。

這條法律說任何人用欺詐(Fraudulent)或魯莽(Reckless)的失實陳述(Misrepresentation),誘使他人買賣受規管的投資計劃,皆是犯法的事情。若然銀行職員犯法,那並不會是一個人的事,一定是結構性的問題。換言之,由高層到前線僱員,有串謀犯法的責任,最終理應一併被控告。

在政治上,沒有律政司的肯首,警方不會展開今次的拘捕行動,這亦說明今次不是單一個別事件,只是開一個頭,政府對銀行傳達訊息,希望銀行負起主要的賠償責任。銀行前線員工據報為事件十分擔心,這是不必要的,因為歸根到底,事件不可能以檢控5000名銀行僱員作為解決,而必須要依賴政治解決。

苦主與銀行前線員工皆明白,過往已經有大量全數賠償和解個案,這些都是職員失職,而銀行自己心知肚明,所以主動和解。這一次政府高調發新聞稿,表示只是拘捕了兩名職員而不是大規模的拘捕,顯示政府只是想藉拘捕迫使銀行在賠償上作更大的承擔。筆者估計最終還是會由證監會的「投資者賠償基金」(有10億元)及證監的儲備負責與銀行作聯合出資賠償。

作為銀行前線,現時要做的是將決策過程儘量向公眾及警方提供。用市井的說法,是盡量「拉高層落水」,這樣做自己固然安全,也符合公義。

http://wongonyin.mysinablog.com/index.php?op=ViewArticle&articleId=2241052


10 Apr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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