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23日星期四

公民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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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JAN 2009 政府公布金管局和證監會調查雷曼事件報告部分內容翌日,任志剛聲言雷曼事件主因是金融海嘯而非監管制度有問題。余若薇反駁,指立法會尚未完成調查,任志剛妄下結論。她亦呼籲政府盡快落實上述兩份報告的建議,加強保障消費者。 新聞稿

22 JAN 2009 證監會宣布,與新鴻基投資服務有限公司和解,新鴻基願意向310名雷曼苦主購回迷債,退回全數本金,涉8,500萬元。證監會並譴責新鴻基自2002年銷售雷曼迷債涉及的「內部系統和監控措施」。翌日,公民黨發出新聞稿,指出新鴻基和解一事,突顯「一業兩管」可能產生的雙重標準,公民黨並呼籲各分銷銀行以新鴻基為鑑,盡快與雷曼苦主尋求和解,作出合理賠償。 新聞稿

20 FEB 2009 立法會雷曼小組首次公開聆訊,傳召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作供。余若薇向他指出,07年11月,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提出了預警,敦促香港特區政府監察結構性產品的風險問題;翌年5月,陳家強在紐約演說中,亦詳細解釋次按產生的問題,顯示他熟悉次按危機及衍生工具的問題。余若薇質問陳家強,發表演說前,是否已察覺有關產品在香港市場廣泛銷售予普羅大眾?有否在9月迷債「爆煲」前向小投資者提出預警?有否有在任何階段提醒小投資者,雷曼迷債是信貸掛勾票據,並非一般人理解像「五隧一橋」的債券?陳家強說上述演辭只是論述次按危機的成因。另外,湯家驊質問陳家強,政府對金融市場應該有宏觀的監管責任,除了賦予金融監管機構議會及金融市場穩定委員會資源和權力外,官方有否監管渠道?陳家強說官方與該兩個機構有不少日常接觸。

23 FEB 2009 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特別會議,討論金管局和證監會調查雷曼事件報告。余若薇問金管局總裁任志剛,為何雷曼迷債在香港廣泛銷售,但在美國卻沒有?任志剛、金管局副總裁蔡耀君及證監會行政總裁韋奕禮均表示,其他地區都有類似但可能名稱不同的投資產品。

24 FEB 2009立法會雷曼小組第2次公開聆訊,繼續傳召陳家強作供。余若薇問他,身為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他的職責之一是監督轄下執行部門,若然金管局和證監會辦事不力,他是否要負上政治責任?陳家強說,例如公司註冊處,才是其轄下執行部門,金管局和證監會不是。另外,余若薇問他,他既然明知有些銀行本身也不明白結構性產品的投資風險,他豈能期望散戶明白呢?陳家強說,這正正是監管機構調查的問題。

27 FEB 2009 立法會雷曼小組第3次公開聆訊,繼續傳召陳家強作供。余若薇問他,為何迷債在香港的銷售層面比其他地區大很多,是否香港監管比較寬鬆?陳家強重申香港的「披露為本」和「合適性評估」政策與其他地區無異,分別在於投資習慣和行業結構。金管局和證監會的調查報告已表述可改善之處。余若薇追問他,他認為銀行需要花多少時間才能向客戶充分「披露」如此高風險的投資產品?陳說,不能以時間度量,視乎表達方式。湯家驊問陳家強,07年8月金融監管機構議會和金融市場穩定委員會兩個會議中,他可有提出關注雷曼兄弟正遇上經濟困難?他說,有討論次按的全球影響,無印象曾否討論個別金融機構。

05 MAR 2009 公民黨公布一項民意調查結果,逾千名受訪市民中,高達72%認為,監管機構至今未能交代銀行違犯銷售雷曼迷債個案的調查結果,實屬失職。 民調結果

20 MAR 2009 立法會雷曼小組第4次公開聆訊,陳家強第4次作供。湯家驊問陳家強08年9月前可有主動了解雷曼有沒有在港出售金融產品。陳家強說,這是監管機構的工作。余若薇問陳家強,雷曼迷債事件發生至今半年,只有屬證監會監管的新鴻基投資服務有限公司和解外,金管局監管的銀行卻一間都不見受處分,迷債持有人圈圈轉,一業兩管是否浪費資源?陳家強說,一業兩管有效地減少監管重疊,是恰當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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