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4日星期一

免費電視發牌事件,令特首梁振英和問責團隊民望下挫,在群情洶湧要求政府解釋下,特區政府堅守保密原則,未就不發牌給香...

免費電視發牌事件,令特首梁振英和問責團隊民望下挫,在群情洶湧要求政府解釋下,特區政府堅守保密原則,未就不發牌給香...

 雷曼查三年未有共識

        市民近年見過立法會如何透過特權法調查不同事件,議員的問題可以天馬行空,巨細無遺,關事不關事都問,其中立法會小組委員會,調查雷曼迷你債券事件的整個過程最戲劇化,調查之初群情洶湧,議員們高度投入,但到了後期,事件淡化,議會的調查工作也變得無聲無息。然而,最戲劇化的是調查經歷三年,傳召多位政商界重量級人物作證、政府、金融管理局、證監、銀監、六大銀行的行政總裁和高層,都要到立會宣誓作供,結果調查報告未能作出定論,委員會鬧出分歧,小組委員會內三名委員不同意調查報告,另寫小眾報告。

小組委員會用了三年多去調查,最後不能達致共識,同意結論,調查的成效不知有幾多,但可知的是立法會用了二千八百萬元公帑進行調查,立法會秘書處不知用了多少人力、物力支援小組委員會工作。這樣的調查對幫助市民了解真相,幫助苦主討回公道,可發揮多大作用?本質不同背景類同雷曼迷債事件當然與香港電視風波的本質不一樣,但議員提出要用特權法調查背後的考量則有相同之處,兩件事都有一群苦主,也有大力支持他們討回公道的市民,傳媒對事件大幅廣泛報道,批評矛頭直指政府官員,部份議員對事件已有鮮明的取態,調查目的是向官員問責,要尋找證據,印證自己的取態正確。有了這些背景和考慮,市民見到在雷曼事件中,調查結論與傳媒專題報道的版本分別不大,不同的地方是議員們在大聲譴責官員時,來得更加擲地有聲,假如香港電視真的會由立法會用特權法調查,結果是否與雷曼事件報告一樣?屆時會否出現兩份報告,沒有一致的結論呢?

香港電視事件發展至今,有很多不同的消息,顧問報告內容透過傳媒廣傳,議員、市民對事件相信或多或少都有一些看法。今天,有不少論者都以彰顯程序公義的理由,要求政府公開發牌決定的內容和細節,因為大家相信唯有這樣做,才能讓申請牌照落敗的香港電視取回公道,假如程序公義是要徹查的重點的話,其實就事件進行司法覆核比起由立法會調查應是更實在,更有效的做法,前車可鑑,立法會就雷曼事件調查的往績,難以有令人有信心,交給法庭做,絕對不會有一個調查,但兩種結論的情況出現。

        有議員說司法覆核浪費公帑,用特權法調查發牌事件較合理,但立法會調查何嘗不需花掉數以千萬元計公帑,在彰顯程序公義上,用公帑支付法庭的訟費是否不及用錢於立法會上,實屬見仁見智,再者若論到訟費,我們也不能假設政府一方輸定了而要大花公帑,對市民而言,公帑用得其所最重要,今天無論是用特權法或司法覆核去查找發牌決定的事實,使用公帑免不了,但相信市民希望用了公帑之後,至少大家會見到一個清晰的結論。下周議員們都要表態,有雷曼事件的前科,立法會各派議員應密慎考慮用哪種調查方法才真正是有效的做法。

0 則留言:

發佈留言

訂閱 發佈留言 [Atom]

<< 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