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日星期日

金管局仍在調查一些涉及不當銷售精明債券及其他雷曼兄弟相關個案



金管局已於2012年6月6日就立法會轄下研究雷曼兄弟相關迷你債券及結構性金融產品所引起的事宜小組委員會 (小組委員會) 的報告發出新聞稿聲明其立場。 

然而,就小組委員會報告中的各項建議,金管局已實施了部份建議,包括加強了現場審查和非現場監督,及進行喬裝客戶檢查。金管局將會繼續因應市場發展及公眾對投資者保障的期望的轉變,在適當情況下推出進一步措施,加強對銀行的監管,保障投資者利益。 

銀行在向其客戶銷售證券產品時,須遵守相關的監管規定,當中包括«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下稱《守則》),以確保其建議是合理適當的。例如,《守則》訂明,持牌人或註冊人須確立其客戶的財政狀況、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及持牌人或註冊人就衍生產品向客戶提供服務時,應確保其客戶已明白該產品的性質和風險等。因此,銀行在判斷產品是否適合客戶時,應考慮個別客戶的相關資料和情況,而不應只因產品的風險高便斷定該產品不適合其客戶。例如,高風險的產品可能適合一些風險承受能力較高及對證券產品有相關經驗和認識的客戶,而風險承受能力較低的客戶也可選擇將其淨資產中的一小部分資金來投資於高風險的產品,以追求較高的回報。

監管機構已有多項監管規定,就設計適當的客戶風險狀況評估方法向銀行提供指引。例如,證監會在《為客戶提供合理適當建議的責任的常見問題》中要求銀行向客戶取得其財政狀況、投資經驗、投資目標、投資知識、投資期、承受風險能力及其提供定期供款和額外抵押品的能力等資料,及在《守則》中要求銀行評估客戶是否對衍生工具有認識,以符合“認識你的客戶”的要求。另外,金管局亦要求銀行收集客戶年齡和教育水平的資料,並按產品類別收集客戶投資經驗的資料。

此外,為投資者提供進一步的保障,金管局於2009年3月25日發出的「實施«金管局就分銷與雷曼集團公司相關的結構性投資產品的事宜提交的報告»中的建議」通告,要求銀行將客戶風險狀況評估獨立於銷售程序,由與銷售無關的職員進行。客戶應獲提供其風險狀況分析的副本,並確認同意風險狀

況分析正確。評估程序應予錄音以供查核記錄,證明銀行依循適當的程序。

金管局會因應其監管經驗,在適當情況下向銀行提供指引,以進一步改善客戶風險狀況評估的做法,加強投資者的保障。金管局會繼續進行定期現場審查以查核銀行是否遵守有關監管規定。

金管局曾表示,如投訴人願意,本局可轉介其投訴個案予消費者委員會考慮能否運用保障消費者的相關權力及資源協助有關投訴人。根據記錄,在收到投訴人的要求後,本局已將相關投訴個案轉介給消費者委員會以決定個案是否符合資格申請消費者訴訟基金的法律協助。

香港金融管理局

2013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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