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城鋤金管局之一-監察迷債回購協議的落實有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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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9年7月22日的迷債回購協議新聞稿有一條文是這樣說的:「協議亦訂明,分銷銀行將會採取特別措施,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調查和解決有關銷售及分銷其他結構性產品的所有投訴;」,既然金管局和證監會是協議的締結者,她們對監察該協議的落實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如果和解成數是釐定銀行有沒有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解決投訴的一項不可缺少的指標,那就有理由鋤金管局和證監會根本沒有監察迷債回購協議的落實,這是嚴重的失職,也是行政失當。為什麼?由於金管局視銀行與客戶的和解為商業活動,即是說金管局不可以承認曾審閱和解協議的內容,況且和解協議內容也可能牽涉私隱問題,那金管局和證監會憑什麼知道銀行在處理投訴時是公平合理呢?因此她的謊話不就是不攻自破嗎? 如果要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其實只需5分鐘,步驟如下 1)打開 https://secure1.info.gov.hk/ombudsman/eform_complaintform_tc.shtml, 2)填上必要的資料, 3)填寫投訴詳情時請參考以下理據並視乎需要編輯內容, 在2009年7月22日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及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與16銀行達成的迷債回購協議新聞稿有一條文是這樣說的:「協議亦訂明,分銷銀行將會採取特別措施,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調查和解決有關銷售及分銷其他結構性產品的所有投訴;」,既然金管局和證監會是協議的締結者,她們對監察協議的落實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由於銀行與客戶的個案資料及和解協議內容牽涉私隱,而金管局視銀行與客戶的和解為商業活動,所以金管局沒有權力去審閱銀行與客戶的個案資料及和解協議內容,因此金管局在缺乏必要的數據(特別是和解成數)之下是不可能盡職審查銀行是否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處理投訴個案,這樣對受迷債回購協議影響的投資者不公平,所以本人有理由相信金管局在監察迷債回購協議的落實上有嚴重的失職和行政失當。 4)按 “Submit” 鍵提交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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