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13日星期六

致上海商業银行:

雷曼事件至今已經差不多三年多,銀行在盡職審查,風險披露,失實陳述,等方面對投資者嘅風險管理,不盡不實,違規銷售、已是鐵一般的事實。今日雖然已有部份苦主已同銀行和解,但要解決雷曼事件,銀行就必需承擔責任。

事實上,所謂和解方案,苦主都迫於無奈接受,銀行並沒有承擔應該承擔嘅責任,苦主都得不到百分之百的賠償,不平等所謂和解方案,其實是將事實染蓋。

本自救組對上海商業银行強烈要求:


1. 對“迷你債券” 購買者,作出百份百賠償。

2. 對“Constellation” 購買者,作出百份百賠償。

3. 對“精明債券” 購買者,作出百份百賠償。因此三種產品同出一徹。

4. 對其它 ” 無低押品的雷曼產品” 購買者,作出百份百賠償。

5. 對17間銀行之所謂“經驗投資者” 一詞作廢。

6. 不能以“風險評級”作為賠償借口。職員沒有解釋“客戶風險評級” 之重要性。以“交功課”、“節省時間” 藉客戶對其銀行之信任來奪取客戶之買賣合約,賺取佣金,沒有了解當中文件重要意義。

7. 在沒有一手“迷你債券”購買者受權下投票,在沒公開、公平、公証、等藉詞委托羅冰咸達成“同議與破產人之方案” 。

8. 對16間銀行與美國雷曼破產人達成恊議披露。以公開、公平、公証、增加透明度表示解決雷曼事件之決心。

9. 保持追究“委托人” 之責任。

『雷曼事件』已讓廣大市民了解所謂“銀行” 有如“睹妨” 。如今銀行艱辛經營與客戶一起成長的結果毀於一旦,實屬不智。況且尚要銀行職員員工擔當“代罪羔羊”,有礙公司團結和未來發展。祈望“雷曼事件” 能早日解決,此乃智者不二之選!


上海商業银行自救組

二零一一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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