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與受監管同流合污
本文今次所指的監管者,是法例已有賦予獨立權力,連政府也管它們不到的證監會和金管局。這兩個機構的大名,讀者當然不會陌生,這兩大獨立王國的歷史不算長,只有二十年和十六年而已。
成立這兩個機構的目的,是要讓香港的金融監管制度趕上國際水平,令香港的投資環境保持世界一流,令國際看到香港是依法辦事,而非人治;這種對香港保留為世界一級城市、金融中心的重要性,大概不用筆者重複又重複。
不過,纏繞香港三年的雷曼事件,不單照出政府的無能,亦反映香港已經走向人治,並會日漸大陸化—— 「權」的力量每天都在增加, 「法」的力量則每天都在萎縮,中港商界的巧取豪奪與橫蠻,已日漸趨同。
港人勿因過去兩周有些人進行出格的示威活動而自豪,以為人民力量已經在社會生根,筆者只會視為一刻的光輝,是否一個開始,還要視乎往後的發展。
傳媒主導社會議題
公民社會也好,社運界也好,政界也好,它們均不是社會議題的推動者,而不過是追逐者,這個本質一直沒變;人民有力改變社會始終停留在夢想的階段,主導社會議題其實不屬政客,而屬傳媒。
傳媒不關注的事,似乎就沒有重要性,也就沒有人評論。筆者寫評論也不能避免要跟隨民粹議題,但告誡自己在有特別認識的事情上,要堅持追蹤連貫的評論,特別是該事件對社會有深遠影響的時候;這是稿費之外評論者應有的使命。
雷曼事件就是筆者認為絕不能放過的事件。本月8日,花旗銀行為其雷曼產品提出回購方案,苦主可獲大約平均八成賠償,花旗為此支付十億元款項。
很奇怪,這不應是一件簡單的事,但幾乎沒有報道,更無評論。三年前曾是金融版頭條的雷曼事件,立法會還以特權法進行調查,事件的真相未有人知,從未了結,但港人早已忘掉,這是政客與傳媒配合的結果,相當可怕。
其實今年以來,先是渣打銀行,然後是中銀香港,先後於3 月分別對苦主提供賠償方案和迷債的進一步賠償方案,各自付出十多億元,餘下的大銀行只有花旗;現在連花旗也肯賠之時,雷曼事件理應視為終極解決,也理應是重大新聞,但各方面均低調處理事件,幾乎無人得知。
大家可以上網到證監會或金管局,看看這個由證監會和金管局與花旗銀行就發行的雷曼產品達成的協議。不知是否有愧於心,證監會不似3 月渣打方案公布時那般高調。
事實上,過去三年,證監會與金管局一直完全被動,完全要看銀行的面色行事,所以同是發售雷曼產品、受證監管轄的新鴻基和凱基證券早就百分百賠償;但面對財雄勢大、富可敵國的銀行家,證監會和金管局身為監管者卻變成「下屬」,一直在乞求銀行多作賠償,別讓雷曼苦主天天示威下去。
最終的結果與渣打一樣,證監會和金管局與兩家銀行達成一項「協議」,證監會放棄追究銀行違規違法的責任,換取銀行肯給予投資者部分賠償;做監管者做到這樣低聲下氣,這樣沒有尊嚴,請問兩個機構的人出外與世界先進金融地區的監管者交流之時,會否面紅?
以不追究為賠償條件
事實上,比較渣打與花旗的方案,可以看到渣打更為慷慨,那是因為渣打自己業績好,不介意多付金錢挽回形象。於是乎,同是雷曼產品之下弄出來的雷曼苦主,證券行、中銀、渣打、花旗的處理可以各有不同,這是哪門子的監管?
這根本就是監管與受監管者同流合污,毫無原則地視乎民情、苦主的抗爭力量而作出不同的處理。一些苦主數量較少的小銀行,到今天還是不聞不問,苦主一直求助無門;證監會的世界級高薪人員還自詡已經成功為投資者爭取權益,可謂厚顏無恥。
協議中承諾不會再調查銀行,不會對銀行高層的違規行為追究,卻又畫蛇添足地指明:若有涉嫌犯了不誠實、欺詐、欺騙或屬刑事罪行的行為,則屬例外。事實上,三年來證監會面對數萬宗案件,一件也沒有嘗試進行刑事檢控;警方只告了兩件。
在欠缺輿論監督、欠缺陽光的情況下,無論證監會或金管局之內的超高薪專業人員,或是政府之內的高官,處理問題均不是從原則出發。
相信雷曼苦主的抗爭也將告一段落,但不等於事件解決,因為原則上沒有解決,公義得不到伸張,並沒有還苦主金錢賠償以外的真正公道。政客無能,筆者對一拖再拖的立法會調查不寄厚望,只是人在做,天在看,史實不會改變。
苦主不妨將三年來的文件和資料結集成書,放於圖書館作為存照;更可弄個簡易本,送交各國的監管機構,叫外國人認清香港監管者的真面目。
王岸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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