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7日星期四

對有關銀行處理雷曼迷債最終方案的反建議

對有關銀行處理雷曼迷債最終方案的反建議

2011年3月28日,16家分銷迷債銀行,提出一個有關迷債系列10-12,15-23及25-36的最終處理方案的建議(下稱“該建議”).我們認為該建議不公平,某些內容有辱投資者.銀行方在沒有理清一些法律責任情況下,濫用投票授權.資金承擔更是不足.
既然該建議以“以誠待客,同步向前”為題,擺出誠意在前的姿態,我們姑且信之.並提出以下兩點反建議:

1.債券抵押品價值與債券抵押品回收款項之差額(損失),投資者與相關銀行各承擔50%.

迷債接管人香港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在“協議常見問題”第10題指出,迷債抵押品價值約15億美元(約117億港元).而迷債抵押品可分派予債券持有人總款項(不計補償金)約86.5億港元.兩者相差約30.5億港元.根據接管人所提供的資料分析,應該是迷債接管人為避免訴訟糾纏,而支付予LBSF的“作為在上層掉期協議中應支付予LBSF的金額”.但把這筆大額損失,都算在迷債投資者帳上, 100%由迷債投資者承擔,就不合理:

第一: 迷債投資者在09年8月簽署銀行的回購要約時,只知道會收到“抵押品變現所得的任何款額”(銀行“接納表格”1b項).當時銀行並沒有披露支持回收這些抵押品變現的 “優先索償權反向條款”,“不過是一項可推翻的優惠”或“違反了美國破產法的條文”(引自迷債接管人的“持有人會議通告”)這一事關重大的風險因素.就是說,銀行在取得投資者的授權時,沒有向投資者交代,抵押品變現後的錢,可能會給別人拿走一大部份.現在,銀行利用己取得了的投資者授權,去投票贊成一項處理方案,該方案于銀行自身無損,卻令投資者不見大量金錢.投資者感到無法接受,又無能為力.這不但對投資者不公平,法理上也存有爭議點.

第二: 如果說,LBSF的美國破產法庭訴訟事件是意想不到的,那麼,沒有披露可能引致該等訴訟並產生不利因素的責任誰屬? 顯然是銀行銷售產品之前,沒有做好產品風險的盡職審查,沒有分析到作為迷債掉期對手的雷曼公司會倒閉,和雷曼倒閉後可能引發的其他風險因素.銷售者沒有提供這些風險資料,投資者當然不預期有這些風險會發生.所以責任在銀行.也就是說,這筆款項損失,本應由銀行支付.

第三: 銀行在2011年6月“最終處理方案的建議”函件中,所選用詞 “押品收回款項”,與2009年8月“接納表格”中所選用詞“抵押品變現所得的任何款額”定義不相同.因為 “抵押品變現所得的任何款額”,不一定能全數收回.迷債情況就是這樣.銀行是用詞不小心還是故意模糊? 讓絕大部份只應用中文(甚至完全不懂英文)的小投資者跌入陷阱?我們不想用陰謀論去猜度,但當處理迷債押品回收款項的有關機構,拒絕交代處理過程中,那30億港元巨款的去向.銀行利用授權,匆匆選擇與LBSF和解方案.銀行為一己之私而犧牲小投資者利益,故然巳無可爭辯.有否從中分到金錢或獲取某些利益承諾,也是人們的合理懷疑.

為了顧全大局,避免曠日持久的爭拗,我們提出最大讓步條件: 債券抵押品價值與債券抵押品回收款項之差額(損失),投資者與相關銀行各承擔50%.

2.銀行的“特惠款項”說法,傷害投資者感情.

銀行在該建議提出所謂“特惠款項”的說法,歪曲了事件的本質,侮辱小投資者,令人反感.我們是來討回因政府監管不力和銀行銷售不當而招致的投資損失,不是在乞求任何憐恤.
回看2010年1月9日,明報的一段報導:
“證監會交立法會小組資料顯示: 證監會認為大部份銀行銷售迷債時,出現嚴重的規管缺失.例如,銷售人員沒有理解迷債風險便隨意銷售, 銀行亦沒有向職員提供培訓等.同時,有達75% 的迷債, 銀行是售予不適合客戶,如長者,退休人士,家庭主婦等.”
其實,迷債事件中,誰是誰非,大家心中明白.銀行不承認責任,但至少得尊重事實,尊重客戶.不能該還的債不還,還想吃小虧佔大便宜,既做衰嘢又立牌坊.算了罷!“特惠款項”銀行自用吧.

金融海嘯兩年多,由於銀行管理層短視,對處理迷債事宜採取推搪拖延策略,擠牙膏式的,受到壓力才給出一點.有關政府官員又不給力,造成投資者如不甘損失,就得不斷投訴施壓,不斷示威抗爭.年複一年.這樣的內耗,對社會,對政府,對銀行,對銀行從業員及家庭,對投資者及家庭傷害已深.是時候尋求徹底解決辦法,結束這種全輸局面.
我們展示了願意與銀行各承擔一半損失的誠意,希望銀行不要永遠是居高臨下,自己說了算. 希望銀行正視歷史,選擇明智,積極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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