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終審法院首席大法官馬道立的信--抗議法庭濫發禁制令
致終審法院首席大法官 馬道立台鑑,
尊貴的馬法官閣下,我們作為星斗市民,受到大銀行、大財團的欺壓,有苦難申,有口難言,情況之艱難困頓,各位尊貴的法官大人,若有留意新聞,相信亦知大慨。由於我們無錢無支援同銀行進行昂貴的法律訴訟,只能被迫接受不公平、不自願、不全面的所謂解決方案。苦主兩年半以來堅持合法的示威請願抗爭,不單是為自已討回公道,亦是希望社會的公義得以申張,令同類事件不再發生。
眾所周知,政府(證監及金管局負責調查)明明有十六間銀行的調查報告在手,因為偏幫銀行的利益而不肯公開。雷曼事件中涉及欺詐與失實陳述詐騙個案數以萬計,政府至今只曾檢控兩件案件,其中之一還是故意選擇證據不足的案件,任令其失敗告終。政府故意偏幫銀行的種種手段,雷曼苦主焉會不知?焉能不憤怒?司法公義對苦主而言早就已經對權勢傾斜。
但苦主依然堅持守法,只在法律容許的申訴途徑下作合法抗爭。兩年半以來苦主的所有示威遊行都在警方的監視與協助下有秩序地進行,並無出現問題。須知和平的示威遊行抗議不單是人權,而且是不公平法制之下,弱勢的一方最後依靠所在。若連示威的人權也失去,社會再無任何公義可言。
我們寄望司法的獨立,法官會公平對待弱者,但最近高院法官連翻草率地批出民事禁制令,對本來已被不公平打壓欺凌的苦主,實在是落井下石,我們深感不平、無奈與忿忿不平。
銀行兩度以要進行騷擾(Nuisance)的侵權訴訟為理由,向高院單方面申請臨事禁令,禁止多名苦主進行示威行動,禁制令的內容空泛而不具體,為免觸犯蔑視法庭,苦主被迫要馬上停止行使示威的人權。最近,美孚業主的示威活動亦面臨同一竟況,這已不單是雷曼苦主的一已問題,而是香港市民的示威權利被濫用的司法程序所無理剝奪的公義問題。
人權的損失,是無法補償的事情。法庭不應在只聽一面之詞的情況下便批出禁令,雷曼苦主的示威 (近期美孚業主面臨相同情況) 一直在警方的監視下進行,違法之事根本不曾發生。既然所有苦主都是在合法的情況下行使人權,法官不應在只有單方面指控的情況下先停止了公民的人權權利。
就算接納銀行有可以訴訟的理由,亦只應先儘快安排雙方到庭,聆聽雙方的故事,對事件及情況加以了解,然後才在人權與私人權利平衡照顧的情況下批出禁令,而不是先批全面的禁令,後因司法程序的拖延而任令公民的人權被無法補償地被剝奪。
銀行自稱被民事侵權,但法律應否容許民事權利隨便凌駕於人權之上?
銀行或財團近來多次以騷擾(Nuisance)的侵權訴訟為理由,向高院單方面申請臨事禁令事件,顯示銀行或財團利用有錢請頂級律師進行訴訟的優勢,濫用司法程序,侵害市民的基本示威權利。按《人權法》第17條,人權是優先於其他人的私人權利,而且對任何人權的限制是以「必要」(necessary) 為前題。
現時法庭輕率地容許先禁制,後訴訟的安排,是不公平及有害人權尊嚴的。
我們要求作為司法之首的閣下正視問題的嚴重性。請馬法官閣下安排時間與苦主直接討論示威的人權如何可以受保障的問題。同時,請 馬法官將我們的意見轉達給所有高院法官,希望法官在批準任何影響人權的法令之時,能加倍小心謹慎。
雷曼苦主大聯盟
2011年4月29日
Reference:
HONG KONG BILL OF RIGHTS ORDINANCE, CAP. 383
Article 17
Right of peaceful assembly Right of peaceful assembly
The right of peaceful assembly shall be recognized. No restrictions may be placed
on the exercise of this right other than those imposed in conformity with the law and which are necessary in a democratic society in the interests of national security or public safety, public order (ordre public), the protection of public health or morals 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freedoms of others.
[cf. ICCPR Art. 21]
和平集會之權利,應予確認。除依法律之規定,且為民主社會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甯、公共秩序、維持公共生或風化、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所必要者外,不得限制此種權利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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