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7日星期三

民事權益不應凌駕人權

資本家利用財勢作騷擾式訴訟,變相打壓弱者權益,那不是新鮮事情,可說從來就是如此。只是火不燒到自己、一直盲目崇拜英式法治的人不知批判、不懂抗爭;連深懂馬克思理論的革命家雄仔也樂此不疲,街頭籌款不是用作服務小市民,而是拿去打官司,為這個不公義的司法制度塗脂抹粉,間接增加其認受性,惡果遲早自嘗。

喜歡胡亂衝入私人地方或在私人地方之外搞示威行為藝術的雄仔和社民連新星,由於已經給人「點相」,風光日子不會長久。大財團正利用司法程序打壓示威活動——美孚多名業主被控民事侵權,指他們在3 月和4 月期間,多次擅自進入地盤和阻止負責工程的公司的工人和車輛進入地盤;申請人要求法庭頒發禁制令,禁止示威者再次非法入侵地盤和地盤通道。

以同一法律依據,港鐵可以禁制雄仔等人再次進入港鐵範圍之內貼標語做秀,因為這是民事侵權的騷擾性行為(Nuisance)。周大福(與新世界有關)也可以申請禁制令,禁制雄仔等人再到門外搭建阻擋陽光空氣的布幕、用大聲公呼籲途人不要入內光顧,或是組織業主作假光顧(已經公開在網上組織這些行動)之類的行為。

資本家以錢玩法治

財雄勢大的新世界集團可輕易動用千萬元計的金錢與社運人士玩司法遊戲,這種以本傷人的手段完全合法,也符合我們這個包括革命家也自豪崇拜的獨立司法遊戲制度。

如果大家對法治新聞有多點留意,這個資本家利用財勢玩司法遊戲、打壓人權的伎倆,早已啟動,而且過程比今次美孚官司更為野蠻霸道。

美孚業主闖入地盤,以行動阻止工程進行,彰彰在目,工程確實被迫延誤,工程公司還有可訴訟的情由;一星期前發訴狀,本星期五在高院聆訊,爭辯臨時禁制令應否頒下,還有時間準備爭辯。資本家根本就可以直接申請臨時禁制令,在雄仔等人做秀之前阻止他們示威。不必輕視這個可能,這並不是假設,而是已經發生的事,只是火沒有燒到自己之時,正義的朋友就不加理會而已。

上星期,創興銀行在高院取得臨時禁制令,禁止兩名苦主在銀行外作示威活動。劉女士購買雷曼掛票據損失百萬,銀行只肯賠五十萬元的所謂特惠金。她多方申訴無效,自己一人多次在旺角分行門外披麻戴孝,捧先夫墓碑照片,並以「大聲公」、打鑼打鼓和撒溪錢抗議,聲言要取回先夫遺產。另一苦主使用行為藝術,不斷刁難銀行職員,以千元紙幣要求存入一至二角。

這些行為,還不是出自模仿雄仔或近期八十後的行為藝術示威模式?結果法官頒下了禁令,禁止兩名苦主繼續滋擾銀行,不得在銀行五十米範圍內出現。

五十米是多遠?可以是去了油麻地,什麼示威權也沒有了;這件官司新聞性很少,所以沒人理會。今天,新世界大玩法律遊戲,豈是偶然?建制包括政府自然會互通消息,案例一開,高院法官亦只是按先例辦事,你說危機有多大?這還不是最過分的。

上月底,雷曼苦主因為不滿銀行的九成賠償方案,開始天天在中銀總行門外示威,中銀成功申請單方面的臨時禁制令。

禁制令是單方面申請,理由是示威構成民事的騷擾(Nuisance) ,三名事主未有機會抗辯,已先被禁止在中銀總行之外示威一個星期。4 月8 日,苦主出庭表示要抗辯,也準備了一些文件;但法官說中銀一方未有機會閱讀被告一方的文件,案件要延期聆訊。三名示威者的示威權,就這樣莫名其妙遭剝奪到今天。

判決違反人權公約

筆者最大的疑惑是,為何香港的尊貴法官的人權意識這樣低下?就算在我們的私有產權應受保護的原則之下,資本家銀行的物業權使用不應受到無理滋擾,但普通的民事私人權益並不能凌駕在公民的人權權益之上,法官隨意批出臨時禁制令,是先侵犯公民的人權,再保護私有產權的利益,這是不能接受的,亦是違反所有人權公約的精神的。先禁制,後審理的做法,是不可能隨意進行的,但在香港事實上發生了。

據知,雷曼苦主也第一時間接觸泛民的議員,要求協助,他們也表現熱心,是熱心介紹律師,但收費並不便宜。有律師肯為人權原則而義助嗎?自然沒有。

筆者的意見很簡單,法律只是反映管治階級的意志和利益,不是公義。法官變得更偏幫建制,是馬道立這位堅定站在高牆一方的司法之首上場之後的必然發展。

小市民與其花錢陪玩,不如以游擊戰的方法避其鋒,轉而攻其弱點。

大家近來行經中銀總行,一定還會見到數十苦主示威,有沒有記者在場,他們也天天堅持進行。這也是筆者說他們之所以抗爭有成,得到九成賠償的原因;只要他們堅持,必定會得到百分百加利息的合理結果。

王岸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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