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明債券單張有寫明不保本及產品屬高度風險
《經濟通通訊社11日專訊》金管局 總裁任志剛 於財經事務委員會特別會議表示,銀行於銷售信貸掛勾票據時,不可能知悉第二層債務抵押證券所掛勾之信貸參考機構,因發行人會於分銷銀行銷售後才將產品包裝,進行第二層掛勾。但他明確指出,銀行有責任向客戶披露相關信貸風險,以及持續披露信貸市場上有關消息。
任氏又指,精明債券與雷曼迷債的單張,就他看有所分別,指精明債券單張有寫明不保本及產品屬高度風險。但他強調,倘銀行將高度風險產品銷售予低風險 胃納之客戶便屬違規,而銀行違規銷售遭客戶投訴,金管局定必嚴肅處理。而於雷曼事件後,金管局亦已責誠銀行向客戶進行持續披露及確保有足夠人解答客戶問 題。
另外,證監會 行政總裁韋奕禮再次表示,銷售單張無可能將所有條款詳列,但原則是要以披露為本,銷售章程為最終依靠文件。而就精明債券而言,產品標明不宜銷售予沒有經驗的投資者。
此外,韋氏續稱,由於調查雷曼迷債一事相當複雜,需要時間找出事實真相,未能提出具體調查時間表,並會依照政府所決定的做法,於雷曼事件結束後才考慮金融市場的整體監管應如何改變。(vy)
2 則留言:
香港的世界老千冠軍級別的風險說明書可以簡化為兩句話:
1。本產品不保本。
2。本產品是高風險。
至於具體有些甚麼風險呢,是那些具體因素可能會造成“高風險”或“失去本金”呢,就是讀者“清者自清”,運用你自己的想像吧。
"原則是要以披露為本"?
以迷你債卷為例,
披露風險是跟7個著名公司挂鉤 ?
還是披露風險跟132個各類評級公司挂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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