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30日星期三

匯賢智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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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法治面面觀(下)

作者:葉劉淑儀女士
來源:明報
2011年11月27日
早前, 史丹福法學院院長Larry Kramer 教授訪港,分享他對法治的看法。席上有人問到, 普通法(common law)和大陸法(civil law,或稱continental law)有何分別。
有些人誤以為普通法比大陸法更符合法治精神。Kramer 教授指出,兩大法系在這方面並無分別。1066年,法國諾曼第公爵攻佔英格蘭,由於管治者遠少於當地人( 即Anglo-Saxons),不能把歐洲大陸的法制硬搬到當地,於是在建立法制時沿用許多當地慣例,成為普通法系的雛形。扎根於當地人習俗的法律便逐漸發展為普通法。

院長認為,不論行哪一種法制,若要建立健全法治,均需從文化和教育著手,法律專業教育是極其重要的一環。基於這個信念,史丹福法學院到發展中國家協助推行法律教育,為當地培訓法律人員。Kramer 教授強調,到外國參與發展法治的項目時,絕不能抱持高高在上的心態,因為每個地方都有其獨特的歷史和價值觀,法律制度也不可能一成不變,所以應該保持求同存異的態度,和當地人衷誠合作。這位法律學者的確胸襟廣闊。
另外,Kramer 教授深信法律人員需要跨學科知識。我非常同意。在美國,大學生通常先修讀哲學、政治科學等本科課程,奠定廣闊的人文學科基礎後,方才接受法律教育。例如要了解英美法治精神,不得不看兩位英國思想家的著作。霍布斯(Thomas Hobbes)在1651 年寫成《利維坦》,指強大的政府是維持社會秩序所需的「必然之惡」;而洛克(John Locke)則認為,政府只有能夠保障個人的自然權利,方可維持其合法性。這兩套學說闡明了法治的兩個主要作用——保障權利和維持秩序。

除此之外,科技知識對法律人員也有用處。舉例說,如果對科技發展一無所知,又怎能處理日趨複雜的知識產權糾紛?因此,Kramer 教授擔任史丹福法學院院長後,改革學院的法學博士課程,加入生物工程、環境科學、電腦科學等元素。

在香港以及許多地區,有志投身法律界的年青人,通常於中學畢業後就修讀法學士。Kramer 教授和我都認為,如果資源許可,應該讓大學生先修讀其他科目,本科畢業後才進法學院。律師處理的不光是法律問題,也是複雜的社會問題、家庭問題或商業問題。因此,累積一些社會經驗後,方考取律師資格,實較為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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