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8日星期五

致 :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致 :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投訴人姓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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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證監會就星展香港及其職員向本人作出失實陳述, 妄顧實情地誘使本人投資Constellation債券的欺詐/串謀欺詐罪行提出檢控..

1. 去年, 原星展香港總裁葉約德女仕在立法會(雷曼相關)調查小組聆訊中, 及26/ 3/2010星展香港提交給該調查小組的陳述文件第14.3 /14.5段(附件1). 提供了星展銀行將Constellation債券產品定為中低風險程度第2級風險的因素, 這些因素蓄意遺漏星債掛勾公司以 “首先失責為基準”這一事關重要的事實, 妄顧實情地作出失實陳述. 也直接導致產品風險評為中低級風險程度2的錯誤結果.

2. 星展香港把關鍵的, 但帶誤導性的錯誤資料: “產品風險程度2”, 印在給本人確認交易的Constellation債券系列____________的重要文件<債券申購表格>上, 對本人產生誤導. (附件___)

3. 星展香港把誤導性的 “產品風險程度2”, 和制定這個 "產品風險程度2"時, 被遺漏的風險因素 "首先失責為基準"條款, 同時印在<債券申購表格>上, 凸顯星展香港在評估Constellation債券風險時, 並非是忘記 "首先失責為基準"這一風險因素, 而是一方面利用證監會以"披露為本"的政策漏洞, 披露 "首先失責"風險條款, 令債券可以避開風險披露不足並可以順利過關發行. 另一方面, 利用銀行的專業知識優勢和本人對投資知識的缺乏, 及對銀行和政府的盲目信任, (相信銀行說的 “中低風險產品”和相信經過政府審批的投資產品應該 “不會騙人”), 意圖更容易成功地誘使本人投資.

4. 星展銀行將Constellation債券定為中低風險程度產品的動機還有: a) 將高風險產品低回報合理化; b) 將把高風險產品賣給低風險客戶, 或在賣高風險產品時沒有對客戶進行風險評估等違規銷售行為合法化; c) 利益輸送. 星展香港為產品評級時, 不納入“首先失責”條款, 使苦主在被蒙騙中損失金錢. 但屬同一集團的債券發行商新加坡星展, 卻以同一個“首先失責”條款來計價, 而得到金錢利益.

5. 銷售過程中, 職員___________並沒有向本人解釋 "首先失責"是什麼, 也沒有向本人講解 "首先失責"的後果是會令部份或全部本金盡失. 是蓄意遺漏這項事關重要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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