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3日星期三

雷曼判決有公義嗎?

雷曼判決有公義嗎? [信報財經新聞]


中銀前線職員張瑰瑰被商業罪案調查科控以欺詐或魯莽(reckless)的失實陳述,引誘他人投資,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7 條的案件審結,結果是六項指控皆不成立,中銀和被告當然歡迎判決,說是還以清白。筆者不會形容這是中銀的勝利,這是玩弄和出賣香港司法公義、以求登上特首之位的律政司司長黃仁龍的勝利。


一般市民,包括筆者,基本上還是信任司法制度,還是信任 99%的判決是公正的,誰知餘下的1%空間,會給奸詐的人、有權勢的人和不義的政府加以利用。按證監會於2008 年12 月向財政司就「雷曼事件」提交的報告中的第17.2 段所言,證監會接受了近八千宗針對銀行職員的投訴,包括主動游說,職員完全沒有考慮顧客的風險承受能力,指產品與定期存款一樣安全,職員只重點介紹迷你債券掛的知名機構,沒有提及雷曼控股的角色。


簡單而言,這正是法例所針對的魯莽銷售和失實陳述,「張瑰瑰案」的案情一般而言屬典型情況,但為何本案卻慘敗收場,令公眾這類案件會有「告不入」的錯覺?這是因為黃仁龍的聰明與本案法官鄧立泰的愚蠢,聯手為司法不公義作出惡例。


甲組砌丙組輸贏早有數

在證監會提交報告整整兩年後,政府才提出第一宗檢控,本身已說明問題所在,就是政府背後受到銀行業、特別是中資中銀的壓力,根本不準備認真追究事件;銀行亦不肯承認錯誤,從而作出合理補償。由於完全不檢控似乎說不過去,想上位的黃仁龍於是利用精準的法律專業知識,弄幾件告不入的案件,蒙騙公眾,為不再作刑事檢控製造輿論聲勢。


公眾也不上當。港大法律教授張達明指證人記憶力不一樣,不可以因為本案而影響其他案件的進行。湯家驊的說法更是精準,一分不差,道出問題中的問題所在, 「對警方以證據鬆散的案件進行檢控,感到奇怪」。湯認為本案控方證據不到入罪水平,就根本不應檢控。這間接說出黃仁龍是故意安排了一場必輸的「中銀檢控案」。


筆者兩星期前特意到法庭旁聽本案的結案陳詞,本欲在法理上研究一下,結果嚇了一跳。中銀職員由「的近律師行」一隊精英律師作代表,輔以大律師和資深大律師;而控方呢?是一位英文口音差、說話口窒窒和沒有戴假髮的普通律師,這根本就是一場甲組對丙組的比賽。黃仁龍的安排,過於苦心了,令人一看就明。


這類情況,很依賴法官的明察秋毫,主動研究案情。在普通法的制度下,法官沒有這個責任,法官只依據控辯雙方提供的資料斷案。作為一部審判機器,本案的鄧立泰法官只按預定程式工作,已令人慨嘆;更差的是,為了保護自己的裁決免受上訴庭推翻,判詞中竟然照搬辯方的政治性指控,足見其司法裁斷的質素,何等低下。


辯方資深大狀指「雷曼苦主是受政客、特別是民主黨所煽動,所以才會誤會自己被騙,然後報案」,鄧立泰基本上接受了這個論述,在判詞中苛刻批評苦主,認為他們說謊,其中一些說法近乎荒謬。他批評李姓菜販曾經作出衝擊銀行的激烈行為,有以不擇手段取回資產的傾向。衝擊銀行有多激進?最大問題是這與她曾否受騙完全無關,法官明顯具有偏見。


此外,鄧立泰指另一個四十歲的貿易公司東主是年輕的成功生意人,被告根本不可能向他作出失實陳述。然而,史上有無數專業精英或成功人士遭受欺騙的案例;其實用常識想想,就明白精英人物由於自負,更容易受人欺騙。


政府玩手段抗爭沒了斷


筆者再舉一個簡單不過的理由,大家就明白黃仁龍利用司法程序協助中銀脫罪,是如何用心良苦——為何本案只檢控前線職員,而非銀行身為法人【註】,與職員串謀犯法?更公平的做法是,只檢控銀行犯法,職員只須充當證人。鄧立泰指職員只按一貫銷售手法,沒有特別的獎金,所以沒有犯法的意圖;這就算是事實,也不等同銀行本身沒有「魯莽」誘人投資的犯法意圖。正好相反的是,在商業社會這類意圖十分明顯。


筆者舉一個上訴庭的案例(CACV 329/2008),大家比較一下,便會明白——電訊管理局判罰有線電視(不是僱員),因為有兩名前線職員游說顧客購買合約時作出失實陳述,聲稱有線將肯定提供英超聯的足球節目(游說時有線未有轉播權,最終也沒有);有線電視以內部指引不准職員作出類似失實陳述作為抗辯理由,但上訴庭不接受,並指職員犯事,是法人的代理人(agent)犯事,即等同法人犯事。


「張瑰瑰案」或是同類案件的檢控目標,首要是法人銀行本身,在這樣的檢控情況之下,中銀就要將所有內部培訓資料、政策指引等呈堂,中層負責設計推銷雷曼產品的主管亦要出庭解釋一切,事件的圖像就會十分清楚,第一責任本來不在前線人員。


現時的審理,是中銀內部所有有關銀行促銷迷債的資料均沒有呈堂,黃仁龍是巧妙地利用了法官對前線職員按指示工作、沒有犯罪理由的同情心,故意提供不足夠的資料,旨為中銀開脫;而公眾就只會簡單地以為中銀沒有犯法,事件只是苦主貪心與胡鬧(連法官也遭誤導,一般人焉會不受騙?)。


利用大多數人的無知,拉一派、打一派,以欺壓少數人,本來是殖民地時代的統治手段,回歸後政府官員與建制勢力反而將這一套製造社會不公義、埋下社會仇恨種子的做法發揚光大。十多年來對付爭居權人士的權益、對付法輪功就是用這種方法。


中共對待「六四事件」也是同一手段,也是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因為少數人遭受不公平對待,必然堅持抗爭;社會上總有少數不值這類可鄙行為的人協助他們,這就令到事件沒完沒了。


黃仁龍與特區政府再玩弄手段,只會激化矛盾, 「雷曼事件」將一如「居港權事件」,不會完結。

【註】法人犯法不會坐牢,但據107條可被罰款百萬,更重要的是判罪有利苦主民事索償。黃仁龍協助中銀逃避責任,保護其權益,機心算盡,有利爭取中資的歡心與支持,日後謀取特首之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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