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3日星期五

致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在對雷曼事件不盡不實

今天的證監和警方居然阻攔香港市民報案之應有公民權利。這樣祇証明證監會在對雷曼事件不盡不實,始作俑者,證監不監。今日的香港,祇能稱得上國際金融詐騙中心!

致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貴會2010年12月02日的來函得悉:

貴會的來函只重覆貴會早前的觀點,我們認為於事件的解決,並無實質的幫助。我們重申不接受書面申訴這類官樣文章。貴會必須派員面見個別苦主,接受苦主的報案,開備個別檔案,並加以實質的跟進調查工作。這都是法例之內貴會必須履行的責任。

我們的苦主從一開始就準備充足資料、口供及文件以協助貴會依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7條展開調查,亦樂意簽署任何有助貴署調查工作的同意書,但前題理所當然是貴署依法接受報案 (再重申苦主是依107條報案,並非一般的申訴)。依據第107條作刑事報案是所有苦主從未做過的合法行動,盼望貴會以社會公義及和諧為念,勿再延誤事件。

再次重申,我們早就清楚明白有系統地報案,以免貴會應接不遐的重要性,故早於一個月前已致函貴會,要求貴會作出安排,(例如每天接見10名苦主) 這樣安排我們看不到有任何不合情理,故意為難貴會的地方。

我們現在進一步具體提議,我們的代表可邀請一位或以上關注事件的立法會議員作中間人,與貴會的代表坐下來商討一套如何能最符合貴會調查工作及苦主報案權利的安排,令事件可以從束解決。這一建議請貴會儘快接納為盼。

我們亦再重申,在妥善安排作出之前,苦主不會停止我們和平示威集會抗議的公民權利。

雷曼苦主大聯盟第107 條關注小組

聯絡人:

Lee Daisy Esther Yip

CC. 申訴專員公署
所有立法會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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