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8日星期日

“沃爾克規則”弱化與美國金融改革力度

“沃爾克規則”弱化與美國金融改革力度

美國最新金融監管改革法案有三個方面值得我們關注:一是新法案明顯弱化了“沃爾克規則”;二是新法案將對美國金融業產生深遠影響,但其本身仍有局限性;三是我們應關注美國金融監管改革對全球的影響,但更應結合中國金融市場發展的現實情況來推進中國國內的金融監管改革。

  ⊙馬素紅 羅寧


  自全球金融危機爆發以來的兩年多時間里,美國推出了多個版本的金融監管改革方案,關於各方案細節的激烈談判和辯論一直在進行當中,各版本的提案和法案也幾經修正和博弈。近日,美國金融監管改革終於修成正果——最終版本的金融監管改革法案在獲得美國參議院通過之後,已于7月21日經美國總統奧巴馬簽署並正式成為法律。

  美國最新金融監管改革法案(以下簡稱“新法案”)有三個方面值得我們關注:一是新法案明顯弱化了“沃爾克規則”;二是新法案將對美國金融業產生深遠影響,但其本身仍有局限性;三是我們應關注美國金融監管改革對全球的影響,但更應結合中國金融市場發展的現實情況來推進國內的監管改革。
 
  新法案對“沃爾克規則”的弱化是與此前版本的最大不同  與之前的一系列版本最大的區別在於,新法案沒有對金融機構規模進行限制,並保留了金融機構擴大自營交易的機會,將最嚴厲的部分——“沃爾克規則”予以弱化,說明該法案是各方妥協的結果,並未完全觸及改革的實質性內容。從表面上看來,這是華爾街金融機構的大力游說以及國際層面不認同“沃爾克規則”等雙重因素導致的結果,但實質上,這種妥協更體現了美國致力于在強化金融監管與保持自身金融競爭力之間取得平衡。

  “沃爾克規則”在今年初被正式提出後,盡管得到美國總統奧巴馬的首肯,但在美國國內受到了較大質疑,特別是遭到了華爾街金融機構的強烈反對。反對派的主要理由是,綜合化經營和自營交易行為本身不是金融危機的罪魁禍首,雷曼和貝爾斯登均是單一投行模式,華盛頓互惠銀行則是單一的商業銀行模式,這些金融機構的倒閉和是否從事自營交易無關。

  由於華爾街大型金融機構代表著美國的核心競爭力,是保持美國金融創新在全球範圍內一枝獨秀、不斷吸引國際金融資本和其他寶貴資源的重要因素,因此,美國金融監管改革不太可能通過實施過於激進的限制性措施,從實質上遏制華爾街的創新動力。新法案對“沃爾克規則”的弱化,與其說是對華爾街的妥協,不如說是對美國總體競爭力的更深層次考慮。

  此外,美國對“沃爾克規則”的修正和折中也受到國際環境的影響。歐盟明確表示不會跟風效仿“沃爾克規則”,英國也表示不打算將投資銀行從綜合性銀行中分離出來,並無意限制銀行規模。在這種背景下,美國若單邊突進,只會導致更多的國際資本和大型金融機構轉而選擇歐洲或其他地區,從而使美國成為“監管套利”的犧牲品。

  這在美國金融監管史上已有前車之鑒:在安然、世通等財務欺詐事件爆發後,美國于2002年頒佈了《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旨在杜絕此類丑聞再次發生。但過於嚴苛的監管以及由此引致的企業上市成本過高問題,導致美國資本市場的吸引力下降,大量客戶流失,甚至境外企業紛紛退市。有了上述教訓,美國在新一輪監管改革中,不得不更加注重在加強監管與保持自身金融競爭力方面取得平衡,避免新的監管舉措過於嚴厲而降低美國金融市場的吸引力。
 

 新法案將對美國金融業產生深遠影響,但難以杜絕危機再次爆發  1.對金融機構“大而不倒”難題的破解。新法案主要從兩方面解決“大而不倒”問題:一是提高大型金融機構的風險撥備水平,並在資本、杠杆率等方面制定更為嚴格的監管標準,以抑制銀行規模擴張的動力。二是建立合理的退出機制。新法案規定,在大型金融機構對金融系統形成嚴重衝擊的極端情況下,可由監管部門接管並對其進行拆分,同時設立新的破產清算機制以防止金融機構倒閉再度拖累納稅人救助。

  上述規定是美國監管部門對本輪金融危機反思後做出的政策選擇,旨在降低未來大型銀行機構“綁架”國民經濟、擴大系統性風險的可能。但筆者認為,新法案對銀行規模進行限制並不必然有其合理性:首先,對大型銀行的監管強化,可能導致信貸意願受到抑制,並通過加劇信貸緊縮進一步影響全球經濟的複蘇進程。其次,與中小銀行相比,大型銀行在促進一國經濟發展、為大型企業服務和穩定金融市場方面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也是一國金融競爭力的重要體現。再次,金融行業自身的規模經濟與範圍經濟效應,以及市場競爭中的優勝劣汰往往使得金融機構資產與業務的擴張成為一種必然趨勢,規模限制措施是對金融業競爭自然演化格局的一種人為干預。

  2.金融創新將更加回歸實體需求。本輪金融危機爆發前,美國金融市場一直以市場自由化程度高、金融創新活躍而備受稱道。但過度金融創新也使得“次級按揭貸款”、信用違約掉期(CDS)等金融工具脫離了監管控制(eg. http://minibondsoctaveconstellation.blogspot.com/2009/08/blog-post.html),過高的杠杆率最終導致了金融風險集中爆發。新法案將複雜衍生品納入監管範圍及交易所交易,有助于降低過度金融創新、衍生品交易失控與衍生品泡沫的風險,有利於促進金融產品創新的規範化和理性化發展。受金融監管全面強化的影響,金融創新的步伐活動可能出現放緩,創新動力受到削弱,預計金融機構的各種業務創新將進入一段“緘默期”,金融產品的衍生化進程也將有所減緩,未來的金融創新將更加回歸實體經濟需求。

  3.美國金融機構的業務模式和盈利能力受到影響。針對新法案對金融機構業務範圍和營業規模進行的限制,美國金融業未來發展有兩種可能:一是監管力度增強和業務範圍的限制,將使美國大型銀行的業務結構更多向傳統的商業銀行回歸;二是金融自由化和創新不會受到根本性遏制,華爾街更可能通過新的創新來規避監管新規,即所謂的“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結合全球金融發展的大趨勢和美國保持自身競爭力的需要,筆者認為,第二種可能性更大。

  新法案對金融機構盈利能力的影響已成定局。據《經濟學人》(The Economist)的相關預測,受金融改革法案實施的影響,預計美國規模最大的銀行2013年利潤將縮水5%-20%。法案對業務範圍的限制可能影響摩根斯坦利集團總收入近2%;高盛可能至少有10%的收入將面臨縮水。

  據高盛的預測,新法案將導致美國大銀行正常利潤總共下降13%,其中摩根大通和摩根斯坦利受到的衝擊最嚴重,正常利潤分別縮水95美分/股和74美分/股;其次是富國銀行和花旗,盈利分別減少29美分/股和12美分/股。但總體來看,目前美國銀行業對對沖基金的投資比例為5%左右,只是略高于新法案設置的3%上限,且新法案給予銀行長達7年的過渡期,因此銀行短期盈利能力受到的衝擊有限。

  4.新法案的局限性使其無法杜絕危機再來。首先,新法案對導致金融風險產生的宏觀經濟政策因素尚無有效措施。盡管新法案將系統性風險監管列為重點,但其只限于加強微觀層次監管和中觀層次監測,對宏觀經濟政策則採取了迴避。危機的防範是一項系統性的工程,如果缺少宏觀經濟政策的調控與配合,系統性風險的積聚恐難以徹底根除。

  其次,新法案並未就跨境金融監管的協調配合提出針對性舉措。新法案的具體內容更多的是對本輪金融危機期間美國金融監管所暴露問題進行修補。為維護全球金融市場的穩定,亟須加強國際層面的跨境金融監管,這是美國單邊金融監管改革所無法做到的。

  再次,美國固然可以通過加強自身的金融監管來提高美國金融體系的穩定性,但在經濟金融全球化、大型金融機構跨國化已成為大趨勢、大潮流的背景下,金融風險的跨境傳染和溢出是難以避免的。因此,如果全球金融體系的穩定性沒有實質性的增強,美國金融業乃至整個美國經濟也無法屏蔽危機、偏安一隅。


  

  從中國金融監管改革的角度關注美國金融監管法案  總體來看,新法案針對本輪金融危機中美國金融機構所暴露出的過度杠杆化風險、衍生品交易風險等等制定了相對嚴厲的、較為有效的監管規則。雖然新法案中“沃爾克規則”有所弱化,但仍會在一定程度上減緩金融產品的衍生化進程,並推動美國金融市場規範化和理性化發展。

  對中國而言,目前面臨的問題並非金融創新過度,而是創新不足,金融市場發展仍處於初期階段。過於嚴格的監管措施與經營限制可能會抑制金融創新的步伐,不利於中國金融機構業務的拓展與實力的壯大,也不利於中國金融市場深化發展。整體來看,當前中國在國際金融市場大舞台上仍處於相對較弱的地位,在此背景下,我國金融監管改革不應單純效仿美國金融監管最新法案,而是吸取其在金融衍生品風險風險防範以及系統性風險控制等方面的有益措施,以推進我國金融監管改革的步伐,實現金融市場的穩定可持續發展。

  另一個值得強調的問題是,美國在全球金融市場中的重要地位決定了新法案的通過將為全球金融監管改革樹立新的標尺。鑒於美國不僅處於金融領域發展前沿,而且在IMF和國際清算銀行等國際組織具有主導性的發言權,因而,美國國內金融改革法案也將深刻影響新巴塞爾協議的修訂和全球金融改革未來發展的方向。

  針對美國可能利用其影響力主導全球金融監管規則的問題,中國應密切關注美國金融監管法案的國際推廣,盡早介入並積極參與當前的國際金融監管改革,主動反映中國金融業的意見和訴求,使國際金融監管改革體現“共同而有區別”的原則,即在統一的基本框架下,使各國能根據自身面臨的不同問題制定切實有效的防範和化解金融危機的政策和措施,防止國際監管改革在美國的施壓下導致“政策趨同”與“一刀切”,保障我國經濟、金融全球化進程中的利益,提升我國在國際組織與國際規則制定中的地位和影響。

  (作者單位:中國工商銀行城市金融研究所)次貸危機以來美國金融改革歷程  2008年3月,時任美國財長的保爾森公佈“美國金融監管體系現代化藍圖”,提出了短期和中期的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建議以及長期的最優監管框架。

  2009年3月,美國財政部公佈“金融監管改革框架”,改革計劃包括:防範系統性風險、保護消費者和投資人利益、消除監管漏洞、促進國際監管規則協調一致。

  2009年6月,美國奧巴馬政府公佈“金融監管改革:新基礎”白皮書,提出加強對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的監管、保護消費者和投資者、賦予美聯儲更大的權力以監管系統性風險、改進監管的國際合作等。

  2009年12月,美國議院通過金融監管改革法案,提出設立消費者金融保護局以維護金融消費者的利益,並要求加強對沖基金監管及賦予政府更多權利監管大型金融機構和經濟中的系統性風險。

  2010年1月,奧巴馬提出向大型金融機構開征“金融危機責任費”以償還納稅人向其提供的特別援助。

  2010年1月,奧巴馬批准“沃爾克規則”議案,主要內容包括限制金融機構的規模和禁止銀行機構從事高風險的自營交易。 (e.g.http://minibondsoctaveconstellation.blogspot.com/2009/04/blog-post.html)

  2010年5月,美國參議院通過金融監管改革法案,主要內容包括:禁止商業銀行進行自營交易、加強衍生品交易監管、成立消費者保護機構、成立統一的金融監管委員會以及針對倒閉金融機構建立清算機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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