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王慧麟﹕剝奪的權利幾時還?
http://hk.myblog.yahoo.com/hanhoco/article?mid=539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參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提交的
第三份報告的項目大綱
引言
政府現正準備擬備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參照聯合
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提交的第三份報告。
2. 我們按照既定做法,擬訂了報告的項目大綱,臚列計劃包
括在報告內的主要標題和個別項目。現請各界人士根據大綱所列的項
目,就公約的實施情況給予意見,並建議其他應列入報告的新增項
目。
3. 我們會仔細考慮所有收集到的意見及建議。任何人士或團
體如有意提出意見,可在二零一零年七月十五日或之前,透過以下途
徑,把意見遞交政制及內地事務局:
郵寄: 香港中環下亞厘畢道
中區政府合署(東座)3 樓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第 5 組)
傳真: 2840-0657
電郵: iccpr_consultation@cmab.gov.hk
4. 除非提交意見書的人士/團體特別要求把意見及/或其身
分保密,否則意見書一般可應要求讓公眾查閱,包括提出意見的人士
/團體的姓名/名稱。
5. 公約全文載於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網頁, 網址如下:
http://www.cmab.gov.hk/doc/tc/documents/policy_responsibilities/the_right
s_of_the_individuals/iccpr_c.doc
6. 本大綱提及的“上一份報告",是指中央人民政府在二零
零五年一月提交,而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委員會)在二零零六年
三月審議的香港特區報告。該份報告載於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網頁,網
址如下: http://www.cmab.gov.hk/tc/issues/prc_2.htm 。而“ 第一份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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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則指在一九九九年一月提交和經委員會在同年十一月審議的香港
特區報告,該報告載於:http://www.cmab.gov.hk/tc/issues/prc.htm。
7. 第三份報告的主要內容將包括:
(a) 自二零零五年提交上一份報告後,有關重要發展的資料/
解說。下文的各個標題,已列出我們初步認為有“重要"
發展的範疇。各界人士可提出他們認為應納入報告的其他
新增項目,並說明為何他們認為有關事宜屬於重要,並與
公約在本港實施有關,以及就政府處理這些事宜的表現提
供意見;
(b) 在二零零六年審議期間仍在發展而我們曾承諾會將有關的
未來進展或結果告知委員會的事宜的最新發展;以及
(c) 就委員會在上一份報告的審議結論(副本載於附件)提出
的關注事項和建議所作出的回應。
第 I 部:香港特別行政區概況
8. “概況"部分依據聯合國現行報告編寫準則訂明的標準格
式、形式和所需涵蓋內容撰寫。這部分會載列與適用於香港特區的人
權公約的實施情況有關的一般性和事實性資料。
第 II 部:主要報告
9. 這部分依據委員會訂明的現行指引,載述有關公約第一、
第二及第三部第一至二十七條在香港特區的實施情況的具體資料。
第一條:民主發展進程
10. 我們會告知委員會自二零零四年後,有關香港特區政制發
展的重要進展。
第二條:確保每個人都享有公約所確認的權利
11. 我們會就這條文向委員會提供最新資料,說明下述幾方面
的重要發展:
人權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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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機會委員會
申訴專員
投訴警方
人權教育
12. 我們會特別就審議結論第8 及第9 段有關委員會建議成立
獨立人權機構,以及由獨立機構調查對警方作出的投訴,作出回應。
第三條:男女享有平等機會
13. 我們會告知委員會,特區政府會另行根據《消除對婦女一
切形式歧視公約》擬備香港特區的第三份報告。我們並會告知委員會
下述事項的發展:
同值同酬
諮詢及法定組織
擔任公職的女性
小型屋宇政策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婦女事務委員會
第四條:緊急狀況
14. 我們會告知委員會,有關第四條的情況並無改變,與第一
份報告第88 至92 段所解釋的相同。
第五條:禁止破壞公約確認的任何權利和自由
15. 我們會告知委員會,有關第五條的情況並無改變,與第一
份報告第93 段所述的相同。簡言之,《基本法》第三十九條確認了公
約條文的地位。《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使公約適用於香港特區的有關規
定,在本地的法律中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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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生存的權利
16. 我們會向委員會報告在四支紀律部隊(警方、懲教署、香
港海關及入境事務處)以及廉政公署看管期間死亡的人數。我們並會
闡述死因裁判官就這些死亡個案進行研訊所得的結果以及在有關程序
方面所作出的改善。
第七條:不得施以酷刑或不人道待遇亦不得未經同意而施以試驗
17. 我們會向委員會提供有關下述事項的最新資料:
指稱施行酷刑的事例
紀律部隊及廉政公署的訓練
遭遞解離境的人士
18. 我們會特別就審議結論第10 段有關給予被遞解離境人士的
保障作出回應。
第八條:不得使充奴隸或奴工;不得強迫或強制勞役
19. 我們會告知委員會,有關情況並無改變,與上一份報告第
86 段所解釋的相同。簡言之,《香港人權法案》第四條第(一)及第(二)
款禁止任何形式的使充奴隸及奴隸販賣,並禁止使充奴工。《香港人權
法案》第四條第(三)款禁止強迫或強制勞役,而香港特區亦無這些問
題。
第九條:人身自由和安全
20. 我們會告知委員會有關下述事項的最新發展:
法律改革委員會所發表的《拘捕問題研究報告書》
對違反入境法例的外籍人士覊留安排
越南難民及從中國內地到港的越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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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被剝奪自由的人的權利
21. 我們會告知委員會,囚犯的權利、懲教機構的規章和管理
及監獄規則方面的情況,與上一份報告所載述的大致相若。我們會提
供資料,說明下述事項(如適用的話)的最新情況:
因犯的權利
懲教機構的規章和管理
罪犯自新
少年犯自新
“等候行政酌情決定"而被拘留的少年罪犯
為在中國內地被扣留的香港居民提供協助
22. 我們會特別就審議結論第11 段有關香港特區與中國內地有
關當局之間通報香港居民在內地遭扣留的機制作出回應。
第十一條:不得因不履行合約而被監禁
23. 我們會告知委員會,有關這條文的情況並無改變,與第一
份報告所解釋的相同。
第十二條:遷徙往來的自由
24. 我們會向委員會提供最新資料,說明下述事項的重要發
展:
永久性居民及非永久性居民的旅行證件
合法進入香港
為香港以外地區遇上困難的香港居民提供協助
第十三條:驅逐出香港的限制
25. 我們會向委員會提供有關遞解離境及遣送離境的最新統
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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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在法院之前平等及接受公正公開審問的權利
26. 我們會向委員會提供資料,說明下述事項的重要發展: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
獲得法律服務的權利
第十五條:刑事罪和刑罰沒有追溯力
27. 我們會告知委員會,有關這條文的情況沒有重要的發展。
第十六條:被承認為法律人格的權利
28. 我們會告知委員會,有關這條文的情況並無改變,與上一
次報告所述的相同。
第十七條:對私生活、家庭、住宅、通訊、名譽及信用的保護
29. 我們會向委員會提供最新資料,說明下述幾方面的重要發
展。我們會特別就審議結論第12 段提出有關因應執法機構截取通訊和
進行秘密監察,為個別人士設立保障和申訴機制的建議作出回應:
《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
個人資料私隱
法律改革委員會就纏擾行為發表的報告
第十八條:思想、信念和宗教自由
30. 我們會就這條文提供有關宗教自由及宗教團體的最新資料
及統計。
第十九條:意見和發表的自由
31. 我們會告知委員會有關意見和發表的自由(包括下述事
項)的重要發展。審議結論第13、第14 及第17 段對保障立法會議員
及傳媒工作者的安全,令他們免受恐嚇及騷擾,以及《刑事罪行條
例》內有關叛逆和煽動罪行的定義表示關注,我們會就此作出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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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自由
叛逆和煽動罪行
保障立法會議員及傳媒工作者的安全,令他們免受恐嚇及
騷擾
廣播媒介的規管及發牌制度
香港電台
電影分級制
對電影檢查監督和檢查員的決定提出上訴
管制淫褻及不雅物品
公開資料守則
《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
第二十條:禁止鼓吹戰爭
32. 我們會向委員會提供有關立法禁止種族歧視的最新情況,
包括禁止種族中傷和嚴重中傷。
第二十一條:和平集會的權利
33. 我們會就這條文向委員會提供有關《公安條例》各方面的
最新情況。
第二十二條:結社的自由
34. 我們會告知委員會下述事項的最新情況:
《社團條例》
規管職工會的活動
促進人權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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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家庭——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
35. 我們會向委員會提供最新資料,說明下述事項的重要發
展。我們會特別就審議結論第15 段對居留權的政策和措施引致家庭問
題的關注作出回應。
家庭福利服務
分離家庭
修訂《婚姻訴訟規例》
內地新來港定居人士
第二十四條:兒童的權利
36. 我們會告知委員會有關兒童權利方面的發展。我們會特別
就審議結論第16 段所提及處理家庭暴力問題的措施,包括為警務人員
提供培訓及資源的調撥,作出回應。這條文之下的事項包括:
《兒童權利公約》
推廣兒童的權利
兒童服務
虐待兒童及家庭暴力
檢討《領養條例》
法律代表
第二十五條:參與公眾生活的權利
37. 我們會向委員會提供最新資料,說明下述事項的重要發
展:
政制發展
行政長官選舉
立法會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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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討區議會
區議會選舉
鄉村選舉
政府諮詢及法定組織
第二十六條:受法律平等保護的權利
38. 我們會告知委員會下述事項的最新發展。我們會特別就審
議結論第19 段所提出有關立法打擊種族歧視的建議作出回應。
立法禁止種族歧視
年齡歧視及性傾向歧視
殘疾歧視
第二十七條:少數族裔人士的權利
39. 我們會向委員會提供最新資料,說明下述事項的重要發
展:
有關少數族裔人士的行政指引及支援服務
加入公職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
二零一零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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