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9日星期三

要求: 公開金管局對星展香港銷售Constellation債券的投訴的調查報告

要求: 公開金管局對星展香港銷售Constellation債券的投訴的調查報告

致 香港證監會/金管局 及 星展銀行(香港)
要求: 公開金管局對星展香港銷售Constellation債券的投訴的調查報告.

公 開 信

2010年7月14日, 證監會及金管局與星展香港就雷曼相關Constellation債券達成的協議 (下稱協議)中, 有兩點:
1) “星展香港另一部門曾將同一產品評為較高風險級別的產品。”
2) “即使證監會成功對星展香港及/或其主管人員及僱員採取紀律處分,亦不能達到此協議取得的結果;”

先說第一點, 一種投資產品有兩個風險評級, 必定有一個合理/一個不合理, 一個對/一個錯。星展香港賠100%本金予第1,2,3級風險客戶的情況就已經告訴大家, 星展香港印在<<債券認購表格>>上的“產品風險程度2”(即:中低風險級別), 是錯的。

銀行內部對同一產品持不同評級意見, 必定會有討論, 星展雇用的都應是些財經專家, 怎麼會偏偏選擇一個錯誤評級呢 ? 是誰最後拍板的 ? 理據是什麼 ? 同樣銷售Constellation債券, 別家銀行把它定在高風險級別產品, 星展香港會不知道嗎 ? 星展香港標榜自己的銷售團隊有著豐富專業知識和經驗, 其中就沒有一個人能看出問題, 提出反對 ? 星展香港從來沒檢討過? 還是這本來就是預設的陷阱 ! 再說第二點, 這句話已清楚表明: 證監會及金管局有足夠證據, 可以 “成功對星展香港及/或其主管人員及僱員採取紀律處分.”(只不過證監自以為: 採取紀律處分效果不及 “協議”而已) 。

關於這點, 我們從星展香港向立法會雷曼相關債券調查小組提交的陳述文件, 我們從前星展香港總裁葉約德等人在該調查小組聆訊時的供詞, 我們從大量Constellation債券受害人向金管局提供的投訴資料及金管局對這些投訴的調查的回餽資料的分析, 也充分印證了在銷售 Constellation債券過程中, 星展香港銀行: 沒有足夠的產品盡職審查和透徹分析, 沒有分析到產品風險特性和結構, 就把產品賣出給客戶。沒有披露足夠的產品資料給予他們的銷售職員, 包括有關產品的風險的資料, 及沒有提供適當的培訓和產品知識, 可讓他們的銷售職員向顧客提供合適的產品建議。

沒有確保他們的銷售職員完全明白及在向客戶銷售時披露有關產品的資料, 產品的風險及產品風險評估的方法。也就是說:
1) 星展香港把Constellation債券當作中低風險產品銷售, 就是欺騙了所有購買這些產品的客戶, 當然包括被評估為高風險級別的客戶。
2) 星展香港及其主管人員和僱員, 銷售Constellation債券產品過程中, 系統性的違反證監條例。

本來, 星展香港觸犯香港證監條例, 經過調查, 証據確鑿, 當局只須按例執法就是. 香港是法制社會, 只要你判得星展入罪, 受害者懂得循法例去取回損失,大可不必有人自充嫁孃. 當局當然也可以選擇與星展談判來解決問題, 那就得秉持公道, 盡量把一碗水端平, 惠及各方, 不可或缺. 但是, 現在這個“協議”, 卻完全背離了基本公平原則, 准許星展只賠償予低至中級風險類別客戶.

既出賣了被星展評為4,5級風險客戶利益, 又 “在不承認任何責任下”, 放生了銀行. 証監會也毫無理據就大膽假設: “客戶若有較高的風險承受能力, 且具備衍生工具交易的經驗及知識, Constellation債券 可能 本應是適合他們的投資產品.”

憑什麼說“可能…適合”? 這是在強加於人! 證監會還一廂情願地作樂觀估計: “「星展香港加強投訴處理程序」應足以處理星展香港將雷曼相關Constellation債券分銷予這批客戶(指4或5級風險類別客戶)的過程中, 可能出現的其他不規範情況。” “產品風險程度2”, 明明是星展香港有意錯定的產品風險級別, 將之印在<<認購表格>>上, 是用來騙人買貨的謊言, 職員也是拿銀行編制的同一套銷售稿, 向所有客人撒同樣的謊, 怎麼對1,2,3級風險客戶就是騙, 對4,5級風險客戶就不是騙?!

難道“謊言”這東西, 懂得隨受眾不同而自動變異? 根本不合邏輯, “協議”用被動方的風險高低來為理賠劃界根本不合理. 若看作是監管當局的一種階段性策略, 也就罷了. 但是, 半年時間過去了, 我們這批被 “協議”犧牲的所謂 “較高風險級別客戶”, 其實正是弱勢無助的被騙者, 盡管被顛倒身份, 一次又一次地去向施騙者投訴; 盡管受盡屈辱, 一次又一次地去接受施騙者的評審覆核. 結果還是被施騙者一拖再拖, 三拖四拖….. 拖延至今, 還得再拖, …. 是因為星展香港為了保護既得利益, 為了包庇個別高級管理人員的罪行, 甚至不惜讓前線員工當箭靶, 以為利用他們的財力及專業優勢和官場人脈, 推搪耍賴, 就可以不了了之, 蒙混過關.

才使Constellation債券問題, 至今得不到合理的實質進展。 為了香港國際金融中心聲譽, 為了香港社會不再受折騰, 我們要求香港監管當局: 正式公開金管局對Constellation債券投資者投訴的調查報告. 反正紙包不住火, 真相誰也蓋不住. 不如早日把真相公諸天下, 使違規者無所遁形, 還受害者一個清白. 何況, 如此大規模的調查行動, 用的是納稅人的錢, 也必須對香港市民有個交代。

投訴者作為被調查的當事人, 也應該有權知道調查的結果。並要求香港監管局對執迷不悟的違規犯罪者採取嚴肅執法行動。

我們要求星展香港: 切實承擔責任, 按照協議精神, 對堅稱: Constellation債券不是適合他們投資的產品的受害者作出賠償. 包括在有 “協議”之前, 已個別與星展簽署和解之4或5級風險類別客戶, 有關這些個案, 因為銀行當時只考慮到受害者單方面因素, 遺漏了星展銀行方面的系統性違規銷售, 和產品風險定錯級別等更為重要的因素.

所以, 這些個案的賠償額都是完全不合理的. 星展香港並須承諾在2-3個月內, 支付與 “協議”中, 中低風險客戶同等條件的和解款項予他們。 我們善意的提醒星展管理層, “協議”只是說: “金管局不打算就該等客戶(指: 接納星展香港和解建議的低風險客戶)的雷曼相關Constellation債券個案, 對星展香港採取執法行動.”

也就是說: 不棑除對那些沒達成和解/或遺漏銀行系統性犯錯因素致使和解賠償不合理的個案, 對星展香港採取執法行動. 所謂不平則鳴, 受害者得不到合理賠償, 只有被逼不斷提升抗議行動. 其實星展香港及其職員的違規事實已是相當清楚, 證據確鑿. 我們相信: 只要香港法制還在,

公義尚存, 只要受害者們鍥而不捨, 必定可以把星展香港所有罪證赤裸裸地揭露出來, 公諸於世, 繩之以法。 到那時, 星展香港銀行名譽掃地, 管理層的袞袞諸公: 包括前行政總裁葉約德, 董事總經理王潔鳳, 零售銀行主管 莊希 以及Cheung Yiu Tong Sunny, 投資產品組董事Wong Kwong Lam Richard, 營業及銷售董事Sion Huang….等, 將有人會被刑事檢控或紀律處分, 將可能有人因此被定罪而身敗名裂。

所以, 從速與所有客戶達成和解並給予足夠賠償, 反而才是你們的最理智選擇. 勿逼苦主走上法律途徑, 所謂開弓沒有回頭箭, 望各位勿失時機, 擇吉而為。

被評為4 , 5 級星債苦主自救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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