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7日星期五

Meeting with Legco member

約見議員解釋107報案:

http://hk.myblog.yahoo.com/hanhoco/article?mid=7458

葉劉淑儀議員:

雷曼事件拖延已兩年三個月,事件已不再引起議員和社會的關注。而事實上雷曼事件是一件不折不扣的社會公義事件。不但苦主受到銀行的失實陳述,誤導和欺騙,加上政府對銀行之偏袒,而所謂一切的和解方案,苦主在根皮力盡下無奈地接受。現今本會祈望各議員能幫助苦主彰顯公義,維護社會安定繁榮。

1. 本會堅持証監會有必要就證監法571章107條為苦主進行調查。
2. 由於107條屬刑事法例,證監會必需接納筆錄取口供,本會就此事件向證監會查詢,但都遭到拒絕,證監會身為執法機構,拒絕錄取口供,非但有法不依,更有包庇銀行之嫌。
3. 雖然部份苦主已向警方報案,但由於警方對其產品並不熟識,調查進度緩慢,現今祇有3宗起訴個案。由於部份苦主年紀老邁,記憶力衰退,實不應再作拖延。
4. 由於警方向各苦主取証時,大部份未了解107條所賦予的保障,及未有充份認識107條之重要性,以致在舉証時資料有所遺漏。加強苦主之証供,乃市民之權利。
5. 報案乃市民應有之權利,證監會拒苦主於千里之外,而沒有對苦主解釋,對市民交代責任,拒絕接受報案合理嗎?
6. 由於107條屬刑事法例,證監會必需依過往設立了的報案程序行事,豈能拒絕(錄取口供)作為報案的先決條件。
7. 其實苦主已於2年前經各政黨投訴證監會,現今才通知苦主投訴機制,兩年前的投訴,一直迴避,一直擱置,這是一個執法機構應有的態度嗎?
8. 本會諒解證監人力資源有限,曾績極地配合要求每天由5人開始,待證監會聘請足夠人手,再作調配和加速進度,但仍未得到回應。
9. 如證監會仍以人力資源支源短缺而拒絕苦主報案,莫非證監不能如警方和金管加聘人士,任由香港成為罪惡溫牀?或讓公義不能彰顯?
10. 證監會有賴證監法生存,證監理念是保護小投資者,保持市場交易公正,公平,公開。沒有任何部門比証監熟悉證監法之立法原意,事件拖拉兩年,年紀老邁之苦主已身心疲慮,證監會再拖拉,令市民和苦主對社會公義,弱勢社羣之保障感到憂慮。
11. 對於證監會拒絕筆錄取証,大感不惑,是否祇是敷衍苦主,增加苦主疑慮。對於年紀老邁者,必需視乎其身體狀況而作適當恊助,而在醫院或不良於行者,必需從速向苦主取証,而確保証供全面及加速處理。
12. 身為執法機構,有義不容遲之責任。包括取証,搜証和檢控等工作,由於證監會已採取由上而下之調查,已掌握各銀行職員的培訓、盡職審查之記錄,這些對調查107都有莫大幫助。

苦主祈望各議員能明白香港能保持其司法獨立性尤為重要,並祈望能討回公道。亦希望社會各界能從雷曼事件汲取教訓,將犯法者繩之於法,保持香港國際金融中心地位。

雷曼苦主大聯盟召集人

陳浩偉
201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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