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9日星期五

要詳細了解「雷曼事件在港」的來龍去脈

要詳細了解「雷曼事件在港」的來龍去脈,殊不簡單,因它涉及層面廣泛,包括「產品條款」,「銀行銷售手法」,「監管當局對產品審查的準則」,「法律條文等」。在此我們先從雷曼苦主背景說起。

雷曼苦主背景
跟據「雷曼苦主大聯盟」www.lbv.org.hk的網頁資料提供,香港的雷曼苦主約共48000人,年齡由三十歲壯年至九十歲年紀老邁的長者,有拾荒為生的小存戶,退休人士,千萬的富戶和機構,牽連非常之廣。

雷曼債券及產品
坊間現時有不少人士,對雷曼苦主存有偏見,指出他們只是「輸打贏要」。當投資出現虧損,便作出無理聲討。本人並沒有深究他們的動機,反而嘗試去了解那些雷曼產品條款。

雷曼債券及產品約分10大種類,當中最人所共知的是「迷你債券」(Mini Bonds),「星展星債」(Credit Linked Notes),「精明債劵」等。相關產品債劵的非常複雜,涉及的是7至8間較知名的企業,再配以100-121間指定企業的衍生產品,包括「債務抵押債券」(Collateralized Debt Obligation)和「信用違約掉期」(Credit Default Swap)。發行人會定出不同條款,給予投資者報酬或要求賠賞損失。

雷曼產品還有「蜜源」、「神洲」等基金掛勾票據 (PROFUND NOTES),這些票據是跟某指定基金,每年的表現掛勾,派發特定息率。

買入以上產品的投資者,實則是跟債劵發行人「對賭」。發行人給予投資者報酬的條款苛刻,報酬多設有上限。反之投資者面對的損失,最多可以為「全數本金」。

苦主誤信銀行和監管機構
面對「低回報、高風險」的不平等條約,為何苦主仍會購買這些產品?據了解,他們當初買入這些雷曼產品時,是因為不少銀行前線銷售人員,以「定息,保本」等語帶「安全」性質的字眼來銷售,令苦主誤以為這是低風險的金融產品。部份銷售人員更對產品的認知不足,在銷售說為是「直接投資在相關公司的債劵上」。

最重要的,苦主當初信賴銀行和香港金融監管機構,認為他們在容許相關產品銷售前,應對它們作出風險評估、檢測,以保障投資者利益。

因此,許多雷曼苦主「在不知真相」的實情下,才會購入雷曼產品。個別苦主更以畢身積蓄買入,為的只是獲取穩定的利息收益,從沒想投機炒賣,以及要面對龐大、甚至全盤損失的風險。

雷曼苦主面對銀行的「3D政策」
不少雷曼苦主指,初時面對追討損失時,最困的地方是指證銀行錯處。因為銀行絕不會輕易將自己不利的資料,提供給苦主,令苦主舉證時有困難。當苦主跟銀行交涉時,銀行會採取「3D政策」。

首先是「Denial」拒絕(承認過錯),接著是「Deferred any claim」延遲賠償,最後是採取「Defense」辯護。「3D政策」的重點是要跟苦主作「持久戰」,希望他們知難而退,或是進早跟銀行作出妥協。這點對平日需要忙於「為口奔馳」,或是年事已高苦主最為有效。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7條
那麼現時雷曼苦主欲要追討損失,是否苦無對策。原來在法律上,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7條,任何人為引誘他人作投資的協議,而作出任何欺詐的失實陳述或罔顧事實的失實陳述,即屬犯罪,可處罰款一百萬元或入獄七年。定義該條法例的罪行有兩個關鍵詞,“欺詐”及“罔顧實情”。當中”罔顧實情”在法律層面上,只要肇事者客觀上造成某種後果,就被認定干犯某項罪行。例如,酒後駕駛造成他人生命財產傷害,肇事者只要被證明是酒後駕駛,就會被定罪,而毋須證他有否蓄意對他人有”某財害命”的動機。

作為銀行或證劵行,在銷售金融產品前,需由其內部法律與規管部(Legal and Compliance)進行內部檢測,列明產品風險,亦只能向合資格的投資者銷售。在銷售過程中,絕不能作出誤導、欺騙性份。就「雷曼事件」上,相關的銷售銀行把高風險的產品,賣給「表明只能承售低風險」、「年事已高」的投資者。明顯是不當行為。把問題歸咎於香港金融監管機構、評級機構、發行人、甚至是投資者身上,是不負責任的做法。

證監會出現的「監管問題」
據證監會投資產品科前高級經理高秉忠,於2010年1月向立法會雷曼事件調查小組的作供中指,自2002年本港引入問責制後 (當時的財政司長為梁錦松,財經事務及庫務局長為馬時亨),港府經常對證監會的工作「指手劃腳」,加上由港府委任的證監會執行董事,如歐達禮及張灼華等人剛上場不久,對監管不熟悉之餘,卻要爭取表現。結果令一向專注金融監管的證監會,淪為主力服務港府及配合市場發展的部門。他又稱,在港府壓力下,證監會高層不下一次要求員工提供「快見成效」(Quick Wins)方案,以回應港府的要求。最佳例子為,證監會前主席沈聯濤多次繞過部門主管,直接要求投資產品部的同事,提供Quick Wins方案,以回應港府的要求。他認為證監會高層如沈聯濤,是在港府驅使下,要求證監會跟隨當局的方向,例如要求基金經理多發展新投資產品以搞活市場等,但這並非證監會的重點職能。

高氏的作供,顯示當時證監會因受到港府部份人士的干預,而偏離專注金融監管工作,產生「監管問題」,所以在事件上,證監會和政府亦責無旁貸。

金管局對銀行違規從寬
2009年7月,證監會、金管局及16家分銷銀行達成協議,分銷銀行會向合資格客戶(不包括例如「經驗投資者」)回購雷曼兄弟迷你債券(下簡稱「迷債」),相等於本金的六成至七成,後者只適用於65歲以上的客戶。

這個回購協議不代表參與的分銷銀行或批准及監管銀行銷售雷曼相關產品的證監會和金管局承認任何疏忽或錯失。回購的產品亦不包括以雷曼兄弟作為參考機構的信貸掛鈎票據(下稱「信貸掛鈎票據」)及由雷曼兄弟安排發行的股票掛鈎票據(下稱「股票掛鈎票據」)。

可惜的是,有關方面對雷曼產品有否涉及人為錯失,欲隻字不提。來自金管局於本年3月25日發表的「處理雷曼兄弟相關投資品投訴」的統計資料中,近3000宗投訴被裁定為違反金管局紀律中,金管局曾公開說過,它只是負責調查及在投訴成立時,決定處分銀行,但它沒有權力要求銀行作出補償。

金管局是掌管銀行牌照的「生殺大權」,向銀行作出最嚴厲的處分,可以是吊銷牌照。既有者「尚方寶劍」在手,金管局雖沒有權力直接要求銀行作出賠償,但卻有絕對權力向銀行施壓,為苦主出作合理補償。這點,是否突顯金管局未有全力維護投資者利益之餘,過於對銀行違規從寬?

雷曼事件最新進展
最近立法會調查雷曼迷債小組委員會,於10月5日首次傳召中銀香港高層,包括總裁和廣北作出公開研訊。席間和廣北表示,中銀香港在2003至2008年期間銷售「高利率」的雷曼迷債及其相關產品時,是基於市場需求,加上當時雷曼信譽良好,在滿足客戶投資需求下分銷有關產品。和氏又指,中銀香港就雷曼迷債評級為高風險產品,主要是因為迷債是不保本的投資工具,但卻有固定回報。至於其名稱則為發行機構提供,亦經過監管機構同意,而中銀香港沒有就名稱與相關機構探討。另外,中銀香港的零售銀行及其他部門高層的策略委員會,在審批時都明白抵押品的內容,故不存在被誤導的問題。

據和廣北的說法,中銀香港在銷售雷曼產品,是基於「市場需求」。當和氏指,該銀行不存在誤導(投資者)問題,大家又會否認同?

現時立法會議員以甘乃威、涂謹申、余若微、葉劉淑儀對雷曼苦主的支援最為積極。部份苦主更成立「雷曼苦主大聯盟」,於網上定期向外發怖雷曼事件最新發展,和對求助的苦主作出支援。

總結
雷曼事件的出現,暴露了香港投資者欠缺保障,監管制度上仍有很多不足之處。雖說香港貴為國際金融中心,但離國際金融中心「標準」,差距甚遠。本人希望事件最終能夠解決,眾苦主能獲得合理賠償外,外界能還他們一個公道。

資料參、鳴謝
「雷曼苦主大聯盟」網頁www.lbv.org.hk、王岸然和王永平先生於「明報」及「信報」關於雷曼事件的署名文章、以及跟本人面見,提供寶貴資料的幾位雷曼苦主,多謝他們的支持和幫文,原成這篇文章。

Terry Le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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