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22日星期一

《王岸然》教育調解無助防止雷曼事件

http://hk.myblog.yahoo.com/hanhoco/article?mid=4289

《王岸然》教育調解無助防止雷曼事件

香港政府據稱是因為汲取雷曼迷你債券事件的教訓,計劃推出兩項保障金融產品小投資者的措施,包括成立投資者教育局,及成立金融糾紛調解中心。這完全是本末倒置,逃避責任,港府明顯地不願從迷債事件中汲取教訓,不肯認真面對問題,只是虛與蛇委,做些表面的工夫,應付社會上的責難。


調節制度,從來都是存在的,香港有專業的調解學會,有足夠的相關法律,何用再增加一個新的金融糾紛調解中心。若說這中心可以更專業地集中處理金融糾紛的調解,難道現有的調解員不可以擔當同一類工作?個別的調解員當然可以進修培訓金融知識,從而專門處理這類調解,便已經足夠。當局要做的,只是為小投資者準備一份名冊而已。


正如律師醫生,大家都受同樣的基本訓練,專業化之後亦會各自專長於某一範圍,法官亦是一樣,某一類案件會交付某一類法官負責審理,取其專長之所在。香港政府若然要成立甚麼金融調解中心,需要提出成立中心的特殊理據,明顯是沒有。


迷債的內情,能顯露的越多,更顯問題的結構性。結構性問題在於金融官員包括任志剛。證監會的高層自始至終到今天真相已經公開的情況下,這些人的基本思維皆是從保護大財團大銀行大資本家的利益為出發。投資者特別是小投資者從來就沒有平等受保護的地位,雷曼事件已經是很清楚,只是世人永遠會因為貪念而被騙,亦所以處於強勢的一方永遠有誘因去欺騙小投資者,只看制度上是否有制衡與平衡,事實已經證明沒有,而搞個金融調解中心只屬一種化妝,企圖誘騙新的人上當,出發點是可鄙的。


早就有人提議成立金融申訴專員,為何政府不從這一思路進發?現在的經驗,是大量小投資者在銀行零售櫃位(counter)被近乎行騙的違規銷售(Mis-selling)手法所誤導,購買了有問題的毒債,而事後在政府的偏幫之下,被迫接受六成的「和解」方案,公道嗎?筆者只問一個問題,為何金管局及證監已經調查了以千計的投訴個案,到今天還沒有一個銀行的負責人受到刑事檢控?是不是香港連一個金融海盜也沒有,一切都是那群苦主做戲的結果?


政府建議另一事就是成立甚麼投資者教育中心。當前由證監會所推行的投資者教育,在金融海嘯之後,已經被證明是徹底的失敗。急需再教育的,不是小投資者,而是金融從業員,而是負責金融監管的官員,他們要受的教育,是商業道德倫理的重要性,是獨立負責任而且專業地履行公職的重要性,是維持社會公平公義對投資者的重要性,這些人全部都是失職的。


直到今天,我們只見到一個證監會的前高級經理肯本善良心公正地說話,其他坐向社會成就高薪自肥的人,都只是在弄虛作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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